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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141-145

(2012-03-10 23:48:50)
标签:

非道路交通事故

杂谈

分类: 交强险纠纷

141.租借车辆发生事故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

首先关于风险增加可以直接根据《保险法》第52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不需根据保险条款再来进行免责说明。

其次,本案中赵某租给李某、李某借给王某,保险公司未举证风险增加,不能仅凭赵某收取租金而确定为营运。如果王某是运来车辆出租或者是租车公司的,可以认为风险增加,但如果王某也是家庭自用车的,车辆风险并未增加。如果是其他原因增加,保险公司需要举证。从这个角度看,法院判决无错。

 

142.机动车作业过程中致人受伤情形下保险责任的赔付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2010)襄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生产事故是否交强险赔偿,目前争议较大,主要是交强险条例43条比照适用如何理解,一般认为还是于交通有关的才予以赔付。类似问题还很多,拖拉机耕地伤人,洒水车喷到人的,仍需在实践中摸索。

 

143.吊车吊臂致人受伤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0)李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同上类似,但提出一个新观点,即案由确定赔偿,原告立案不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的,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144.非交通事故情形下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认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58号民事判决书

车辆吊臂折断,保险合同纠纷,同上

 

145.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1)芜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判决值得商榷,虽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但本车有移动,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如车辆未动,则保险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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