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76-82
(2012-01-07 11: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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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宋体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保险人杂谈 |
分类: 人身保险 |
案例76.保险人未及时查勘的法律后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阜民二终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尸检的重要性现在保险公司一般都将其放在特别约定,提起通知,报案后的通知问题,如果对方不承认,保险公司如何保存证据也是一个问题。本案涉及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目前法院倾向于加重保险公司举证义务。
案例77 保险人未及时作出理赔核定的法律后果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0)酒肃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这样一个判决意识超前。如果法院都采取此类意识,那保险公司的拖赔问题必然能得到彻底解决。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尽管有规定30日核定,但在二十五条又规定了“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相当于又打开了口子。另外“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并未说明三日内未发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而本案法官给出了一个超前的解释,即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78 投连类保险产品退保费用的承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7126号民事判决书
保险公司在设计投连险退保时就预防了投保人退保,一般提前退保都有巨大损失。个人不赞成保险用来投资,应还原其基础保障功能。
案例79 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继承份额的认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的处理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经营风险,长此以往,继承公证则成为理赔的必备文件。法院酌情分配遗产比例并无不当,但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后再去追偿,难度极大。保险公司以后必将此风险转移给公证机构或法院。
案例8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更适合通过诉讼解决
沈阳仲裁委员会(2011)沈仲裁字第11006号裁定书
本案仅通过保险公司的不利判决就否定了仲裁的意义,实属不当,仲裁在处理纠纷中有其特点和便捷性,专业仲裁委的能力并不比法院差。本案败诉的原因还是保险人未提供关键性证据,如鉴定证明的。冲裁处理不当,保险人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进行重来。关于仲裁费用高的原因,正式保险人利用仲裁门槛高的特点,使得一部分被保险人基于成本考虑放弃仲裁。
案例81不可抗辩条款在新旧《保险法》衔接中的适用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保险法解释一的理解问题,不赘述
案例82理赔纠纷中新旧《保险法》的适用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不属于理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