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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的误区

(2011-03-04 22:48:12)
标签:

杂谈

分类: 保险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的误区

易伟

(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各媒体对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进行广泛报道,呼吁广大车主积极行使转让“代位求偿”权。但 “代位求偿”中的几个误区没有引起广大车主的重视,可能会影响车主的权益。

误区一:所有保险都可以“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的理论基础是基于财产损失保险,不仅人寿保险不适用,就是财产险中的责任险也不适用。拿车辆保险来说,车损险和盗抢险可以适用“代位求偿”。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适用。拿交强险来说,在醉酒、无证驾驶况下,一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后向被保险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是受害者,并不是车主。而第三者责任险也是按照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确实就是“无责不赔”。如A车撞B车,A车损失5000元,B车无损无责。B车不能赔付A5000元后,再向B承保保险公司索赔5000元。另一种情况C车与D车共同碰撞行人E,造成行人E死亡。E死亡赔偿合计40万。CD车同等责任。因D车无钱,C车代D车支付20万元。C车向承保公司索赔40万元,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按责任来承担C应付的20万元,对于代D车支付或承担连带赔偿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二:随意放弃向第三人的索赔权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对车主转让“代位求偿”的抗辩理由。那究竟什么行为代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车辆保险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通过交警或私人协议进行调解结案。如A车撞B车,交警认定A车全责,但调解双方各修各车。或BA说“我有保险,你不用赔了”。尽管这只是口头协议,但仍然属于“放弃”。在这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无责不赔”。

2、               除了上述完全赔偿的免除。一些债务抵消也属于“放弃”。如上述情况AB相识,AB说“这次撞了你的车,上次借给你的300块不用还了”或者A干脆请B吃顿大餐。尽管B的损失可能与上述的借款、大餐不等价,但仍属于债务的抵消,保险公司不能再向A主张权利,因此对于B车损失可以“无责不赔”

 

误区三、什么事故都可以“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的成立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的问题。拿车损来说,他人恶意砸毁、诈骗等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此类事故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误区四、拖延时间不及时处理

     一些损失较大的案件,无责方车主可能因种种理由向有责方索赔,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无法要到钱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可能时间超过2年。一方面财产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时效也是2年,如果错过这个时间,保险公司无法向第三人追偿,造成的损失仍由车主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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