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的误区
(2011-03-04 22: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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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保险代位求偿权 |
“代位求偿”的误区
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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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媒体对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进行广泛报道,呼吁广大车主积极行使转让“代位求偿”权。但 “代位求偿”中的几个误区没有引起广大车主的重视,可能会影响车主的权益。
误区一:所有保险都可以“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的理论基础是基于财产损失保险,不仅人寿保险不适用,就是财产险中的责任险也不适用。拿车辆保险来说,车损险和盗抢险可以适用“代位求偿”。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适用。拿交强险来说,在醉酒、无证驾驶况下,一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后向被保险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是受害者,并不是车主。而第三者责任险也是按照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确实就是“无责不赔”。如A车撞B车,A车损失5000元,B车无损无责。B车不能赔付A车5000元后,再向B承保保险公司索赔5000元。另一种情况C车与D车共同碰撞行人E,造成行人E死亡。E死亡赔偿合计40万。C车D车同等责任。因D车无钱,C车代D车支付20万元。C车向承保公司索赔40万元,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按责任来承担C应付的20万元,对于代D车支付或承担连带赔偿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二:随意放弃向第三人的索赔权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对车主转让“代位求偿”的抗辩理由。那究竟什么行为代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车辆保险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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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什么事故都可以“代位求偿”
误区四、拖延时间不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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