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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意的定义谈意外伤害保险

(2010-07-29 00:38:24)
标签:

杂谈

分类: 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今天来讲本意。本意中百度的定义是形容事物本身(原有)的思想状态。本来的意思;原来的意图。这个“原来的意图”是指受害人的意图,意思是结果不是受害人追求的。即不是故意的行为。根据目前“意外就是意外”的理论,已经不再区分原因和结果(具体可参看意外保险的有关理论探讨)此定义显得画蛇添足。《新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无需赔偿。如自杀、自残。这里判定自杀要注意要看自杀的实质,而不是自杀的外在表现形式。如《神探伽利略》第七集中,受害人本意是假装自杀,但被他人做手脚后变成真正自杀。类似的是教唆自杀,是否为本意?根据目前学术界理论,教唆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看做受害人的本意。另外对于受害人故意置身于高风险环境,如探险,但受害的结果并不是受害人追求的,不能认定为本意。澳大利亚的一个法院判例,对于Chick与别人争论“俄罗斯轮盘赌时”将子弹放入六轮手枪,本以为第4枪才开火,没想到第3枪开火,造成自己死亡。他的死亡在于对枪械原理的理解错误,而不是追求结果,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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