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散记 |
早上遇到水妖时,先说了一句:近来小心。
那是因为看到了网上的一些留言。事实是,有一部分很热情的同志,因为一个女性网络ID认为遭遇强奸时生命重于贞操,而决定以对该女性ID进行人身攻击、强奸威胁等全民皆兵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恪守民族道德、极具性尊严意识和人权意识。
相比于这些热情的同志们的言行,趟浑水本来挺无趣的。而且我也一时无法确定自己该说什么。
一句一句来。
未有文明之前,猿猴和动物们一样,发情期便互相执行性行为。直立行走之后,性爱依然是人类繁殖的一种基本手段。异性猿人之间有性欲的需求,和食欲一样。基本的生理需求。需要在生理上达到某种高潮来解决。
人们开始合作打猎,采集,相依为命。有了合作,有了彼此共通的利益,于是有了一些基本的规范和契约。你可以称之为社会。性爱作为繁殖后代和增加人口之途径,也需要予以节制。原始社会发展到后来,私有制出来了。
我们的先辈们早期无衣蔽体无妆遮容时,每个人都赤诚相见,全凭色相说话。那时的性爱是看对了眼,彼此就扑上去,恩爱缠绵,产子产女。后来有了衣裳裹体,私有制出来了,彼此的性爱伴侣便也成了一种特殊的财产。所谓婚姻,最初无非是为了合法性爱而达成的私有制绑定契约,也是对自己后代血统纯正的一种确认。
文明的重要标志,是遵守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之产生,是为了保证社会中每一个分子本身的利益,是对彼此私有财产的尊重和对彼此权益的尊重。从这个角度来讲,儒教制礼,是为了形成一种更文明、更理想化的道德规范。本来男女性爱,是为了繁殖后代,结果为了保障士大夫们的利益,女性成了器物不说,还被文明社会生生弄成了敦温伦理。拿《青蛇》里的词:简单复杂化。
一个蛮无趣的事情:宋朱理学达到高峰前,中国市井男女的贞洁嫁娶,其实是蛮无所谓的。从这角度讲,朱老夫子造了不少孽。
好了,回到问题本身。
事情其实不复杂。
重复一遍: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象征是:对社会成员彼此私有财产及私有权益,保持足够的尊重。在这中间,自由言论权和行为自由权——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一个男性对一个女性施行性侵犯。女性如果反抗,将会有较小的可能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性侵害,有一定的可能使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如果不反抗,其将肯定会受到一定的身体和心理的损害,并有相对小的可能使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
我们不要求这个女性在身处其时能够冷静的权衡利弊。只是,作为旁观者,很容易能够看出的一点是:
反抗与否的权利在于这个女子自己。她有权利选择保全性命,也有权利选择维护自己的性权利。这取决于在她自己的心目中,孰为轻孰为重。旁观者是没有权利要求她舍弃自己的生命的。
她也许不反抗,也会被人戕害生命:但首先,世界上没有如果;其次,按照常理推论,她不反抗后保得性命的可能性大于不反抗后保得性命的可能性。
她有选择的权利,并且,没有一个人有权利逼迫她做出任何选择:贞操节烈性尊严这些东西是社会道德规范,但一个社会缔结的最起码准则是:保护其组织中公民的利益。而生命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所以,在反抗即会使自己面对更大的失去生命的几率时,她当然有反抗的权利,但,并没有反抗的义务。
当然,以上前提,全部建立在这是一个理想社会的前提下——我的意思是,在某些不那么正常的社会,对性尊严的认知高于生命本身,或者司法机关对罪犯无能为力,或者罪犯全部是嗜血杀人狂,或者社会只要求你付出,不愿意维护任何单个公民的利益,或者集体舆论并不喜欢就事论事,在这种社会规范下,难免,以上的结论怕会出问题。
至于因为一个人的言论便对其进行凌辱和攻击,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象征。
说完了。
那是因为看到了网上的一些留言。事实是,有一部分很热情的同志,因为一个女性网络ID认为遭遇强奸时生命重于贞操,而决定以对该女性ID进行人身攻击、强奸威胁等全民皆兵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恪守民族道德、极具性尊严意识和人权意识。
相比于这些热情的同志们的言行,趟浑水本来挺无趣的。而且我也一时无法确定自己该说什么。
一句一句来。
未有文明之前,猿猴和动物们一样,发情期便互相执行性行为。直立行走之后,性爱依然是人类繁殖的一种基本手段。异性猿人之间有性欲的需求,和食欲一样。基本的生理需求。需要在生理上达到某种高潮来解决。
人们开始合作打猎,采集,相依为命。有了合作,有了彼此共通的利益,于是有了一些基本的规范和契约。你可以称之为社会。性爱作为繁殖后代和增加人口之途径,也需要予以节制。原始社会发展到后来,私有制出来了。
我们的先辈们早期无衣蔽体无妆遮容时,每个人都赤诚相见,全凭色相说话。那时的性爱是看对了眼,彼此就扑上去,恩爱缠绵,产子产女。后来有了衣裳裹体,私有制出来了,彼此的性爱伴侣便也成了一种特殊的财产。所谓婚姻,最初无非是为了合法性爱而达成的私有制绑定契约,也是对自己后代血统纯正的一种确认。
文明的重要标志,是遵守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之产生,是为了保证社会中每一个分子本身的利益,是对彼此私有财产的尊重和对彼此权益的尊重。从这个角度来讲,儒教制礼,是为了形成一种更文明、更理想化的道德规范。本来男女性爱,是为了繁殖后代,结果为了保障士大夫们的利益,女性成了器物不说,还被文明社会生生弄成了敦温伦理。拿《青蛇》里的词:简单复杂化。
一个蛮无趣的事情:宋朱理学达到高峰前,中国市井男女的贞洁嫁娶,其实是蛮无所谓的。从这角度讲,朱老夫子造了不少孽。
好了,回到问题本身。
事情其实不复杂。
重复一遍: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象征是:对社会成员彼此私有财产及私有权益,保持足够的尊重。在这中间,自由言论权和行为自由权——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一个男性对一个女性施行性侵犯。女性如果反抗,将会有较小的可能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性侵害,有一定的可能使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如果不反抗,其将肯定会受到一定的身体和心理的损害,并有相对小的可能使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
我们不要求这个女性在身处其时能够冷静的权衡利弊。只是,作为旁观者,很容易能够看出的一点是:
反抗与否的权利在于这个女子自己。她有权利选择保全性命,也有权利选择维护自己的性权利。这取决于在她自己的心目中,孰为轻孰为重。旁观者是没有权利要求她舍弃自己的生命的。
她也许不反抗,也会被人戕害生命:但首先,世界上没有如果;其次,按照常理推论,她不反抗后保得性命的可能性大于不反抗后保得性命的可能性。
她有选择的权利,并且,没有一个人有权利逼迫她做出任何选择:贞操节烈性尊严这些东西是社会道德规范,但一个社会缔结的最起码准则是:保护其组织中公民的利益。而生命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所以,在反抗即会使自己面对更大的失去生命的几率时,她当然有反抗的权利,但,并没有反抗的义务。
当然,以上前提,全部建立在这是一个理想社会的前提下——我的意思是,在某些不那么正常的社会,对性尊严的认知高于生命本身,或者司法机关对罪犯无能为力,或者罪犯全部是嗜血杀人狂,或者社会只要求你付出,不愿意维护任何单个公民的利益,或者集体舆论并不喜欢就事论事,在这种社会规范下,难免,以上的结论怕会出问题。
至于因为一个人的言论便对其进行凌辱和攻击,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象征。
说完了。
前一篇:吃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