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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悬挂“三禁”标志意义有限

(2006-08-07 23:58:03)
分类: 新闻评论
强令悬挂“三禁”标志意义有限
2006-8-7 6:56:00

  郑州警方整治娱乐场所,要求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报警举报电话标志。(详见今日A16版)

  平心而论,郑州警方的此举还是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至少其初衷完全是良好的,其提出的一些要求,诸如民警家属必须退出经营、不得充当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保护伞”的规定也是非常可取的。但对于是否应该在娱乐场所悬挂“三禁”标志的做法,坊间舆情评判不一,争议较大。

  显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该不该悬挂“三禁”标志?二是悬挂“三禁”能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我看来,要求娱乐场所悬挂“三禁”标志与当年曾引起媒体广为质疑的“教师不得猥亵女学生”的规定一样,充满了荒诞主义的色彩。因为无论是“三禁”还是“不得猥亵女学生”之类的规定,其实都是在重复着法律对公民、对娱乐场所的最基本要求,因而显得重复多余。

  再一点,郑州警方如此规定的另一个潜在台词则是,无论是对干净还是不干净的娱乐场所,都持有“有罪推定”的逻辑。换言之,则意味着,对于该市大多数健康的娱乐场所而言,将不得不由于警方的强令而被迫替那些不干净的娱乐场所背负上不好的名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悬挂“三禁”标志能起作用吗?这个问题相信有些基本常识的人都能回答出来:如果悬挂“三禁”标志就能起到防范作用,那么还要警察干什么?按照这一逻辑,在满大街都贴上“禁止××”的标语,那岂非天下太平,可以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了?显然是不可能的。

  一个不可能起到多大作用的标志,一个隐含着“有罪推定”思维的标志,显然是不适宜作为一个强令张贴在娱乐场所的。郑州警方出于好意的要求之所以备受争议,原因就在于这一做法的作秀意义远大于其可能产生的实际意义。

  所以,对待黄、赌、毒的问题,关键并不在于张贴不张贴什么样的标志,而在于警方对于违规者的处置力度。简而言之,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的酒店,警方直接将其关闭,对相应的人员依法处置,岂非是更加地大快人心,更能彰显警方对待“三禁”的决心与信心?警方如果能下如此大的决心,老百姓肯定会拍手称快,连声称好的。
王毅



http://newspaper.lndaily.com.cn/bdcb/200608/173822200608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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