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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万,城乡差别的生动体现
文:王毅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印发《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该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该标准,从5月30日零时起,驾驶员如在深圳违法驾车致人死亡,最高要赔101万元(指的是城镇户口),而农村户口最高要赔18万。(《南方都市报》5月26日报道)
前一段时间,有关同命不同价的现实问题,曾一度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反响,但关于同命不同价,究竟该按照什么样的价格进行赔偿,却依然是众说纷纭,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更赞同这样一个观点: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都是不存在的。如果死亡赔偿必须依照死者的实际收入与生活费作为基准的话,那么就必然要体现出这种差别。别的不说,就以城镇户口公民为例,恐怕也会由于具体人收入的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生命赔付价格。
事实上,广东省对户籍不同的死者的计算方法还是比较妥贴的,但城乡之间的生命赔付价格的落差达到令人吃惊的83万,换言之,一个城里的人生命价格约等于六个乡下人的生命价格,这样的现实差距,未免还是有些过于离谱了。
考虑到以往就此问题进行的争论从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两位专家的意见也截然相反,所以再对此进行更多的争论,恐怕依然不能厘清同命不同价的本源问题。
但如果从制订赔付标准依据之一的可支配收入观看城乡之间的83万元差距,或许我们会找到一些答案。仅以深圳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665.25元/年,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5元/年。换言之,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为农民居民的5倍。如此巨大的差距,其实也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城乡之间越来越大的经济差距。
所以,根本的问题不是纠缠于为何同命不同价的学理问题,而是在于地方政府如何通过政策、经济的手段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纯收入,真正缩小城乡差别,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接近城镇居民的收入,这才是地方政府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
我们承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同命不同价,但绝对不能因此默认城乡之间高达83万元的生命价格差距,因为这一差距实际上正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分配与收入上的巨大城乡差别的生动体现。83万元,犹如一个警示牌,摆在每个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值得地方官员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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