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100年合同也没用!
(2009-02-09 0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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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100年合同也没用!
——周海滨事件再思考
久古
周海滨已经与埃因签约,骂娘的、叫好的、故作清高旁观的,全都作了总结,并召开了表彰大会甲乙两丁已经授领各种奖项,喝庆功酒去了。轻轻烈烈的周海滨事件应该说,已经告一段落。不过,俺的思考并没因此而停止,俺在想:今后再遇此事,咋办?俺国足球、俺国足协、俺们俱乐部,是不是在这个博什么斯曼法案面前就束手就擒、无所作为了呢?答只有一种:A、是;B、不。
答案一:不。俺先说第二种。一招玩死博斯曼。博斯曼也不是万能的,它也是有弱点、有软肋的,俺有一招,可致博斯曼在俺们中国足球面前碰撞,失灵。换言之,只要俺国足协、俺们俱乐部听俺忠言,可玩死博斯曼!啥招儿忒绝?
签长期合同。所有球员(外援除外),只要年满18岁、30岁以下者,一律分成两类,以23岁为界,分别签10年、5年合同。年事越高,签约年限越短,反之越长。
比方周海滨仍在鲁能。他属于年事短一类,要求其签10年合同期限(注:按劳动法,签此合同者,为俱乐部“无固定期限”员工,应属“俱乐部资产”)。当然,如果某球员极有潜质,老早就被国外如埃之类巴萨皇马看中者另当别论。球员一定眉开眼笑,欣然签之。而那些23岁以上、龙钟老态者,则一律签5年期合同。一句话,等到你球员合同期满、属“自油身”时,大梦初醒,忽然自己已经老得拉尿都湿脚趾头了,谁还要你啊?乖乖的呆在俱乐部养老退休吧。
注意:这是俺们某些俱乐部、某些媒体历经周海滨事件之后悟出的真谛,估计那个习惯用猪脑思考问题的猪功也这么想,还准备这么做。俺却不得不告诉你:错了。《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球员)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俱乐部),不管你用人单位(俱乐部)同意与否,也不管合同期满与否,人家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约束的,只是你用人单位,是你俱乐部,于球员而言,等于屁。一句话,在劳动合同期限上作文章,百分之百是竹篮打水、杨白劳。
有媒体文章,代表作如《周海滨留洋难摧毁旧枷锁,俱乐部遏制博斯曼还有更狠招》,列举陈涛、陈烈之类,人家俱乐部给其签了个“5年+低薪”的合同,于是受困。于是“教”别的俱乐部仿效,亦即如上所述。不过,俺以为,所有人都错了,包括当事人二陈。所谓“狠招”,不过茅招,对自己狠罢了。因为他们随时都可以走人,只要走之前一个月递交一个申请书,说俺要走了,他就可以离开俱乐部。
答案二:不。原因见上。这么科学分析,你不得不发现,“精神”确实极其重要。你只能用亲情、友情、爱情……总之是“情”困之,让能走想走者,欲走不能,欲走不忍——像卡卡。这就是“国情”。这些天来,某些网友痛斥之,讥笑之,以为自己很“国际”接轨,事实却证明他们才是无知,并且知识极其贫乏。至于如何做,大家同属“国情”影响这么多年,想必不用费太多口水了吧?就此打住。
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周海滨想走,你就是与其签100年合同也没用。根本用不着什么博斯曼,跟它玩,就像唐吉坷德斗风筝,愚蠢,可笑。(中国久古/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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