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五《封许之命》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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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鄦之命
(乂)亖(四)方不𢦚(格),以堇(勤)余一人。
易(賜)女(汝)倉(蒼)珪、巨(秬)鬯一卣,敋(路)【5】車、璁(蔥)珩(衡)、玉、龻(鑾)鈴、索(素)旂、朱笄元(䡇)、馬亖(四)匹、攸肋(勒)、
、羅纓、鉤䧹(膺)、纂弁,匿(柅);贈爾廌(薦)彝、
(翦)【6】囗
、龍鬲,𨏶(璉),雚(鑵),鉦,巹勺、盤、監(鑒)、鎣、𠁁、周(舟)、
(禁)、鼎、簋、𨥑、
、㤩(格)。”
王曰:“於(嗚)唬(呼)!丁,戒才(哉)!余既監(鑒)于殷【7】之不若,匝(憯)童(慟)才(在)憂,𣏟(靡)念非尚(常)。女(汝)亦隹(惟)就(淑)章尓遽(慮),袛敬尓猷,以永厚周邦,勿灋(廢)朕命,經嗣【8】枼(世)亯(享)。”【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