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狂魔邱兴华”一审判处死刑后,不断地有一小部分人在炒作做秀,为邱兴华鸣冤叫屈。这些人为何不曾想到12名生灵倒在邱兴华倒下的无辜惨死冤魂!死刑刑罚在我们国家由来已久,死刑刑罚的存废还不到讨论解除的时候。今年抓获的凶犯杀人10人左右的案件就不下五起。而黑社会犯罪,腐败犯罪,色情犯罪等犯罪形势正呈现高发态势。社会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挑战,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此时对杀人狂魔邱兴华处以死刑本无可厚非,然而就有一批人打着和国际接轨的幌子,以及人权的帽子跳出来做秀。难道杀人犯不死就是讲人权了?
和国际接轨就是法治了?殊不知这种无原则的和国际接轨,正是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的丧失。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由有关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但是精神病的确认和认定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任意的凭空解释。抓捕邱兴华的行动是惊天动地,电视直播。抓获后邱兴华的言辞和表现很理智,很清醒。而法庭上辩论积极,判决后积极的上诉。据媒体报道邱兴华在狱中写自传。这些都是一个正常犯罪分子的理性表现。今天何来邱兴华精神病之说?
邱兴华不死是法律进步之谈?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是何道理?
人权是法治社会所提倡的,人权是什么?人权有哪些?很多人搞不清楚,简单机械的提出保护人权是对人权的曲解。人权首先是普通人的权利,这个普通是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人权。否则便是不尊重他人的人权和对人权的破坏和践踏。对于侵害和剥夺他人人权的行为我们必须对滥用人权者给以相应的人权限制和剥夺。否则侵权行为者和剥夺他人生命者不受惩罚,受害者的人权便会受不到保护。这就是法律基本的权利义务原则。
也许邱兴华一案一审的审判程序上不严谨。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来纠正。比如辩护人提出邱兴华的精神病可能,那么可以通过精神病学鉴定来证实。但是这个精神病学的主张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提出,否则凭空臆断,犯罪分子来个装疯卖傻岂不蒙混过关了?这样的例子历史上还少吗?西方国家借精神病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例现在也是屡见不鲜。两审终审制是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制度又是保障死刑案件严肃性的最后防线。此时在邱兴华案件的定性上大做特做文章是何道理?我们不认为在犯罪形势严峻的今天,谈论邱兴华的复活有任何的法律进步意义。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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