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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国家标准 |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石油产品(以下简称石油产品)的接卸,贮存,运输(含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零售的损耗。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用车用汽油、灯用煤油、柴油和润滑油,但不包括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液化气和其他军用油料。
计算本标准中各项损耗量时,除容器、量具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外尚应遵循G B/T1884 和G B/T 1885 的有关规定。
2 引用标准
G B/T 18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 B/T 1885
石油计量换算表
3 名词、术语
3.1 损耗
损耗为蒸发损耗和残漏损耗的总称。前者指在气密性良好的容器内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贮存、输转等作业,或按规定的方法零售时,由于石油产品表面汽化而造成数量减少的现象;后者指在保管、运输、销售中由于车、船等容器内壁的粘附,容器内少量余油不能卸净和难以避免的洒滴、微量渗漏而造成数量上损失的现象。
3.2 损耗量
由于损耗而减少的数量。
3.3 损耗率
石油产品在某一项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耗量同参与该项生产、作业量的重量之百分比。
3.4 贮存损耗率
石油产品在静态贮存期内,月累计贮存损耗量同月平均贮存量之百分比。
月累计贮存损耗量是该月内日贮存损耗量的代数和;月平均贮存量是该月内每天油品贮存量的累计数除以该月的实际贮存天数。
贮存期内某一个油罐有收、发作业时,该罐收、发作业时间内发生的损耗不属贮存损耗。
3.5 输转损耗率
石油产品在油罐与油罐之间通过密闭的管线转移时,输出量和收入量之差与输出量之百分比。
3.6 装车(船)损耗率
将石油产品装入车、船时,输出量和收入量之差同输出量之百分比。
注:由于目前油船的容积没有一个统一的检定方法,所以以岸罐计量为准;装船的损耗率暂定为固定值。
3.7 卸车(船)损耗率
从车、船中卸下石油产品时,卸油量和收入量之差同卸油量之百分比。
注:由于目前油船的容积没有一个统一的检定方法,所以以岸罐计量为准;卸船的损耗率暂定为固定值。
3.8 运输损耗率
将石油产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起运前和到达后车、船装载量之差与起运前装载量之百分比。一批发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罐车,起运前装载量为各车起运前装载量之总和;运输损耗量以一个批次为计算单位,即等于到达后各车损耗量之代数和。
3.9 灌桶损耗率
容器输出量与准装量之差同容器输出量之百分比。
3.10 零售损耗率
盘点时库存商品的减少量与零售总量之差同零售总量之百分比。
3.11 立式金属罐
指建于地面上的立式金属固定顶罐。
3.12 浮顶罐
指外浮顶和内浮顶罐。
3.13 隐蔽罐
指建于地下、半地下、复土和山洞中的油罐。
4 地区的划分
4.1 A 类地区
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湖南、贵州、台湾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4.2 B 类地区
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市。
4.3 C 类地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5 季节的划分
A 类、B 类地区,每年一至三月,十至十二月为春冬季,四至九月为夏秋季。
C 类地区,每年一至四月、十一至十二月为春冬季,五至十月为夏秋季。
6 损耗标准
6.1 贮存损耗率和海拔高度修正损耗率
6.1.1 贮存损耗率(按月计算),见表1 。
表1 贮存损耗率%
地 区
立 式 金 属 罐
隐蔽罐、浮顶罐
汽 油
其他油
不分油品、季节
春冬季
夏秋季
不分季节
0.01
A 类
0.11
0.21
B 类
0.05
0.12
0.01
C 类
0.03
0.09
注:卧式罐的贮存损耗率可以忽略不计。
6.1.2 高原地区,根据油库所在地海拔高度按以下幅度修正贮存损耗率,见表2 。
表2 海拔高度修正损耗率%
海拔高度,m
增加损耗,%
1001 ~2000
21
2001 ~3000
37
3001 ~4000
55
4001 以上
76
6.2 装车(船)损耗率
表3 装车(船)损耗率%
地 区
汽 油
其他油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油轮、油驳
不分容器
A 类
0.17
0.10
0.07
0.01
B 类
0.13
0.08
C 类
0.08
0.05
6.3 卸车(船)损耗率
表4 卸车(船)损耗率%
地 区
汽 油
煤、柴油
润滑油
浮顶罐
其他罐
不分罐型
A 类
0.23
0.05
0.04
B 类
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石油产品(以下简称石油产品)的接卸,贮存,运输(含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零售的损耗。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用车用汽油、灯用煤油、柴油和润滑油,但不包括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液化气和其他军用油料。
计算本标准中各项损耗量时,除容器、量具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外尚应遵循G B/T1884 和G B/T 1885 的有关规定。
2 引用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损耗
损耗为蒸发损耗和残漏损耗的总称。前者指在气密性良好的容器内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贮存、输转等作业,或按规定的方法零售时,由于石油产品表面汽化而造成数量减少的现象;后者指在保管、运输、销售中由于车、船等容器内壁的粘附,容器内少量余油不能卸净和难以避免的洒滴、微量渗漏而造成数量上损失的现象。
3.2 损耗量
3.3 损耗率
石油产品在某一项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耗量同参与该项生产、作业量的重量之百分比。
3.4 贮存损耗率
石油产品在静态贮存期内,月累计贮存损耗量同月平均贮存量之百分比。
月累计贮存损耗量是该月内日贮存损耗量的代数和;月平均贮存量是该月内每天油品贮存量的累计数除以该月的实际贮存天数。
贮存期内某一个油罐有收、发作业时,该罐收、发作业时间内发生的损耗不属贮存损耗。
3.5 输转损耗率
石油产品在油罐与油罐之间通过密闭的管线转移时,输出量和收入量之差与输出量之百分比。
3.6 装车(船)损耗率
将石油产品装入车、船时,输出量和收入量之差同输出量之百分比。
注:由于目前油船的容积没有一个统一的检定方法,所以以岸罐计量为准;装船的损耗率暂定为固定值。
3.7 卸车(船)损耗率
注:由于目前油船的容积没有一个统一的检定方法,所以以岸罐计量为准;卸船的损耗率暂定为固定值。
3.8 运输损耗率
将石油产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起运前和到达后车、船装载量之差与起运前装载量之百分比。一批发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罐车,起运前装载量为各车起运前装载量之总和;运输损耗量以一个批次为计算单位,即等于到达后各车损耗量之代数和。
3.9 灌桶损耗率
3.10 零售损耗率
3.11 立式金属罐
3.12 浮顶罐
3.13 隐蔽罐
4 地区的划分
4.1 A 类地区
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湖南、贵州、台湾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4.2 B 类地区
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市。
4.3 C 类地区
5 季节的划分
A 类、B 类地区,每年一至三月,十至十二月为春冬季,四至九月为夏秋季。
C 类地区,每年一至四月、十一至十二月为春冬季,五至十月为夏秋季。
6 损耗标准
6.1 贮存损耗率和海拔高度修正损耗率
6.1.1 贮存损耗率(按月计算),见表1 。
表1 贮存损耗率%
地 区
0.01
A 类
B 类
C 类
注:卧式罐的贮存损耗率可以忽略不计。
6.1.2 高原地区,根据油库所在地海拔高度按以下幅度修正贮存损耗率,见表2 。
表2 海拔高度修正损耗率%
海拔高度,m
1001 ~2000
2001 ~3000
3001 ~4000
4001 以上
6.2 装车(船)损耗率
表3 装车(船)损耗率%
地 区
B 类
C 类
6.3 卸车(船)损耗率
表4 卸车(船)损耗率%
地 区
A 类
0.05
0.04
B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