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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何志云(祝塘)因伪造中国网络电视台公文和公章逮捕

(2013-08-08 08:54:00)
    衡阳何志云(祝塘)因诈骗和伪造中国网络电视台公文和公章、合同章等犯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正式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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