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日本---这个国家、民族从来就没有说过一句真话!

(2012-09-13 17:01:14)
标签:

杂谈

对于日方“国有化”钓鱼岛的举措,应当从(国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方面来衡量其法律效果,并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效果区分开来。首先,私法方面涉及的是不动产所有权问题,公法方面涉及的是领土主权问题,这两种法律效果不可同日而语。

 

在法律发展史上,所有权的概念可谓源远流长,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私法,其含义是指财产所有者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排斥他人干涉的私权利,故而又称“对世权”(right in rem),即指所有者能够凭此权利对抗一切其他主体,反对任何对其权利的侵犯。今天很多国家宪法中“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也是源出于此。

 

主权的概念则是近代才提出的,通常认为《主权论》一书的作者、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是这一概念的正式创造者。在国际法上,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最外的独立权;而领土则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对象,及行使其他方面主权的空间;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即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具体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两个方面,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统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拥有的管辖权。

 

领土主权中的所有权,并不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垄断其一切领土之私人产权,而仅仅是指领土属于国家之一部分,国家能够在其领土上行使公权力。实际上,私人财产所有权和领土主权隶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两者并行不悖。由此可见,钓鱼岛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作为国家领土的主权,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回事。其次,私人财产所有权不能违背公法上的领土主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