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和解-----人权的释放
(2012-03-05 08:56:17)
标签:
杂谈 |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草案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后一篇:还是关注司法公正-----(一)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