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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法律依据不足

(2011-01-28 20:57:22)
标签:

重庆

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立法权

立法法

杂谈

(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严锡忠)

 

税收立法权只能来自法律。因为,即使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该授权也是基于法律。故,任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必须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作出授权决定。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自行决定之开征与法相悖。

     假设国务院已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是否可以将该授权转授给地方政府部门呢?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之规定,国务院取得的税收立法权本身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国务院转授权方式获得税收立法权。

   

    因此,即使国务院同意重庆、上海等地方出台各自的房产税细则,这一行为既违背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违背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自2000年7月1日不允许转授权以后,特别是2001年5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限制了税收立法主体以后,地方已经不再存在修改或制定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立法权。因此,地方不能依据现有《房产税暂行条例》达到开征居民房产税的目的。

 

即使国务院在现有《房产税暂行条例》之下,也不能通过解释等途径达到开征居民房产税的目的。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该规定十分简洁、明确,无论通过何种立法解释技术也不可能改变立法旨意,除非修改现有的暂行条例。但国务院要修改暂行条例,则必须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新授权。

综上,现有《房产税暂行条例》无法为重庆、上海等地开征居民房产税(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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