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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儒家对人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的认识(一):人治与法治的统一

(2021-07-08 0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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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儒学

文化

历史

教育

杂谈

分类: 儒学与法家、道家、佛家文化

1、人治与法治的统一:

一个国家制定法律、发布政令、选官拔黜的依据,谓之纲常。纲常包括德与道,德必源于人性而长久,所谓天赋人同者也;道必凝聚众心而稳定,所谓并育不害之中适也。德合于人性、道凝聚众心,故而无论推行、维护与辨别,人人皆有能同悦笃之心;如此,则纲常适于长远而不易。如果纲常所贯行之德非源于人性,因人性之恒存而实施在人,故纲常会一刻不停地被人性杂变,使结果变得莫测,以至事与愿违;如果纲常所求稳定是实用而非德道,即所谓权变实用哲学,则会因求用而使法跌宕相冲、乖逆大道,使民莫之能守,而人心渐丧。同时,纲常所秉之德道又以包容并育不害的程度,来决定心悦愿从之民的广度,从而使法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得以更加恒久,所以,儒家以仁为德、以中适为道作为儒家纲常,目的就是追求人人并育不害,故能得数千年之传承。

如果纲常以统治者的个人意愿为准,且随统治者变化而变化,就是通常所谓“人治”;但除此之外,纲常所贯之德非源于人性,纲常所求稳定在于实用,以及所秉之德道包容并育不害的程度很低,这三种情形,都会因法失于人心、危害社稷的积累,而不得不总陷于人治调整(显然,法家、理学治道,以及权变实用之治都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人治”实际包含上述四种情形。必须认清:不能通过高调否定以统治者个人意愿为人治的情形(第一种),来阻止后三种必须被动进行人为调整的情形,否则,法的稳定所带来的必将是人心尽丧、亡国败家(这是当今人治之论的倾向)。只有清晰了“人治”的各种情形和成因,才能明白如何才会有“法治”的结果。通常所谓“法治”,是以法的稳定为特征的行政过程;但法之稳定在于法所遵循和维护的纲常稳定,纲常稳定在于得到人民广泛认可和长久拥护的程度;故纲常脱离人性、不秉持并育不害(难以凝聚众心),都不可能长久稳定。可见,法不是根本,故《汉书》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原也”;纲常之德(及践行德之道)才是根本,所立笃修治得当,才是制治清浊之原。若脱离德来设计法之规范,就会陷入以术求用的治标误区,功利实用之政由此而起,必害于大本和长远,如果此时再强调所谓法之稳定而不知更革,就会愈发罹害社会、危亡社稷,此哲、徽之绍述是也。所以,必须清晰:法治绝非简单的依法条之治,而是本于德道纲常立法、选拔笃德道者执法,促民受教就化而安于守法的系统工程(包括本德立法、拔德执法、循德司法、培德普法等);很明显,其根本全在德道之立、纲常之守,故历代《刑法志》皆以阐述立法本原、刑官选拔及实效特征为重,而不以详列法条比较前代为旨。

南宋李韶尝曰:“以之守法,则能守其所不与,必不能守于其所欲与”,若百姓多所欲与,则犯法、起诈者广;若大臣多所欲与,则枉法徇私者众。“不与”、“欲与”之间,首在价值观之本立,次在稽核监察之有效;稽核监察之有效又在拔人竞德而澄吏治之清,其本仍在德道的普及和笃定。因此,脱离统一的价值观(德)和稳定的是非观(道)谈人治、法治是个误区。统治者个人的价值观将决定他的治理理念和选人标准,是非观将决定他的决策程序和施政举措;如果与官吏队伍中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是非观一致或近似,则体现这些治理理念的各种法则和举措就会被普及、贯彻,并得到认真执行(否则,不是立法随意,就是执法混乱);如果与普通百姓中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是非观也一致或近似,则这些法则和举措就会被主动遵守和积极拥护,即便因违法而受罚,也毫无怨言(否则,不是置若罔闻,就是以身试法)。如果统治者的继任者也具备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是非观,则这些治理理念、法则和举措(或其中的绝大部分)仍会被继续奉行、贯彻、执行和遵守;长此下来,就体现为法的稳定(本质是价值观和是非观的稳定),也就是法治的结果,如此才能充分理解孔子强调“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意义。所以说,法治实际上是建立了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及稳定的是非观之后连续而稳定的人治传承(两个重点,一是人始终皆本于法之精神原旨施治,二是凡事始终能皆本法之原旨而不用邪出偏的根源在于人价值观及操守的统一与稳定,包括上下级、前后任等等)。这就是人治与法治的统一,统一在同样的核心价值观和是非观之下,这种统一不仅需要共同的德道标准,更需要在实践中不停地互动微调(“本诸身,征诸庶民,考诸三王”之类),才能求得实效,亦即儒家强调的贵一之专(价值观贯一、令举相顺不悖)。如果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中越缺乏统一、是非观越缺乏稳定,理念和措施在前后任之间传承的延续稳定性就越差(即德与道的稳定性越差,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所谓人治),具体地说:价值观不稳定、统一,则会出现弃民本、仁义而为私暴的变化;是非观不稳定、统一,则会出现弃察征、纳谏(民主)而为专独的变化;这样,治理法则和举措越会出现动荡性的调整变化,包括被动性调整,这样的行政过程就越会以统治者的个人属性为特征,即所谓的人治;核心价值观越统一、是非观越稳定,则理念和措施在前后任之间传承的延续稳定性越强(即人治之价值观传承的稳定性越强),这样的行政过程就越体现了法的稳定,即所谓的法治。

不难看出,法之稳定的前提和核心,在于德(及道)之稳定(价值观和是非观的稳定),故儒家认为,国之本在民,立国之本在恒于人性之德(使民并育不害),治国之本在以德教化;显然,以价值观立常、以中适为道的儒家治道并非人治。但在中国古代,由于经济和物质条件的限制,教育规模和手段都相对欠缺,只有少数人(所谓读书人,即士人)能受到系统教育,可以学习、领会德义之原,而明于道之规范和义之所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样,尽管儒家之德贯于人性之恒,且自汉代已知主动维护贵一之专(价值观贯一、令举相顺不悖),但因大多数人(普通百姓)所受教化,只是使效法于上,而形于礼、用于行、就于化,并非能明于道而根植于心(虽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能通过实际感受而自悟其道之化育者,但毕竟少之又少),基本属于一种懵懂的跟从。所以,一旦在上者着力于似是而非、包藏横逆之引导(主动对价值观的破坏或歪曲宣扬),在下者亦多效法跟从,是以出现背离贵一而人治为祸,如汉帝惑于亲亲而外戚得隙,唐帝务求清简而群奸乘势,都曾生乱权悖本之动荡;这是除了古代家天下的体制因素外,儒家治道尝被误解为人治的原因。即便如此,在家天下体制下,与全球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相比,由于贵一之专的强化,使儒家治道仍最具前后任之间稳定传承的能力(即法治维护能力)。到了理学入治后(理学入治本身就是在家天下体制的人治产物),因其治道的秩序特点,使上下之道难达于中适,价值观难得统一,是非唯于上意,社会也就进入了完全的人治动荡阶段,这也是理学治道的特色。

故可以说,除了家天下的体制因素外,就儒家治道而言(不论理学),产生的各种人治动荡,恰恰是教化之能受限,未使价值观普遍扎根人心,而被上层误导带动的结果。但中国的社会纲常仍传承数千年而未被中断(中国是全球能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民族),虽然其间亦有各种曲变,却无不以儒家纲常为主脉,足见儒家纲常深入人性之恒,及其法治特色之显著。西方在未有能力普及价值观教育前,虽然很早出现了所谓由议会选举执政官的民主模式(如古罗马),却因缺乏统一的德道规范支撑,而不断陷入人治动荡,遂总被强权者打破,最终仍回归到君主世袭(直到宪政出现,显示了缺乏统一价值观的选举制比世袭制的政治稳定性更差),其所导致长期法令出于多门的混乱远超中国,教会、国王、议会甚至地方官都颁布法令,不仅法繁于纷更,而且对法的执行也是唯心所欲、阳奉阴违,其人治动荡比中国更甚;其文化统一(基督教)的历程更是充满血雨腥风,直到工业化以后,一方面,随着人们对自然探索的深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伦常对社会稳定和谐支撑的无以替代性,另一方面,物质的丰富也大幅提升了教育手段和广度,故而随着价值观教育的普及,其人治的色彩才逐步被法治取代(而英美司法的陪审团制,更是以统一价值观之下的是非尽辨的决策结果,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如果公众没有高度统一的价值观和是非观,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即便到了现在,西方拥有权力的人,同样不乏为了一己之私欲试图跨越雷池者,这是因为他们的本性也仁贪两集,权势也会促使其个体性强烈膨胀而无视纲常,但之所以鲜能掀大浪(未出现人治动荡),也是由于上下左右皆有稳定价值观的人,对价值观的全力捍卫与维护,这才是法治稳定的根源(由是可知,纲常源于人性之德,使民皆有能同之心,以及以德教化的重要;今则不然,以为法律制度更可靠,凡事要靠法制保障而不能靠人,否则就是所谓人治,此其以末为本之大谬也)从中亦可见,西方社会,同样以价值观即德为本,法只是体现价值观之末,不可本末倒置。是故孔子才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古先贤亦云“有治人,无治法”,魏杜恕云“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再治之法也须治人司执,才成其治法之效;再昏聩之君也不可能愿作乱法,其法之乱亦源自以奸为贤的乱人,故《荀子》有“有治人,无治法”、《三国志》有“世有乱人而无乱法”之说,其义理一也)皆循本理末之论也;其核心是说:源于人性贤本之德而生的能群互助之心(天赋人同上率笃则民皆能弘、悦守),才是纲常、法律、秩序等赖以成良、趋善、为治的根本(然因唯物论否定人性,而把人性中这一最基础,也是最可靠的保障基石彻底忽视了,遂弃本求末,淆乱人治与法治,致有“人不可靠,法才可靠”的本末倒置之论)

那么,今天宪政体制可以将德道明确作为一切立法、执法和选拔、施政的总纲列入宪法,一方面,着重规范竞德选拔和贵一监督,就可避免家天下父子相传导致的混乱杂变,使德道的贯行更加清晰、稳定,从而杜绝“一国为一人兴、前贤为后愚废”的人治动荡;另一方面,教育规模和手段都大大提高了,能以更加清晰、简明、透彻的教育方式,向绝大多数人(甚至是全民)系统诠释和传播我儒家德与道的本原逻辑和人性渊源,让广大国民从内心明悟其对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发展的长治久安作用(类如西方的基督教传播和教育),进而充分壮大促进竞德任贤和奉本贵一机制稳定有效的维护力量(全民共同维护),并在贤德居上、率先垂范的化育环境中(即教之以五常理义,化之以垂范中适,使价值观广泛普及而统一,自然可极大避免古代因教化所限、致诚心明德笃道者少,而带来的德道杂变误导(使竞德、奉本机制失效,祸乱遂生),这样,社会价值观的统一与是非观的稳定(即德之稳定),必然有效维护法的稳定(即法之精神的稳定),也就实现了所谓法治。故法治传承的核心不在法条之所明,而在德义之所立;求法治而不务立德与教化,无异于求无源之水,水奚自来?

儒家论法刑必合于道义,是故《礼记》有“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司马光亦尝批驳元丰以来,试明法科以律条为重的倾向:“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言德义是基础,果知道义,则能明是非,自会合于律令之质,而不致苛于法条。脱离了统一的价值观和稳定的是非观,法治就会变成“以文法为捕具”的法条治(这是历代刀笔之吏所擅长的钻营之道,即曲释混淆以为私用的舞文弄法)。但在没有价值观和是非观的纲常之下,无论立法抑或执法都将走向混乱,一方面,人以己利为本,法令只不过是设法迂绕欺瞒的对象,于是法立而诈起、令出而伪生(此处的诈、伪不仅生于民,更生于执法者以至整个官吏队伍)另一方面,拔人以术,地位越高者,权变迂绕之能越大;遂使文饰善恶、弹性是非、弛张轻重的徇私卖法之道兴而无以为制,于是公权假于吏手、枉纵摄自豪门,上下为奸、贿法货权而乐此不疲;倘有仁人曰应笃德,必蔑以乡原乱政;若有志士言当修法,则斥之人治为祸,此魏征之言“荧惑视听,郁于大道,妨化损德”、孔子恶利口之覆邦家者也。

因此,形成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和稳定的是非观规范,才是促成法治、避免人治的关键和前提(首先,法必以体现价值观的精神而存在;其次,法的精神能被公正贯彻的关键,仍在于执法者的价值观和是非观);而采取所谓的议会式的民主决策体制,只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统一价值观和是非观稳定贯彻的手段,即民主是在统一价值观之下的是非尽辨的决策机制;缺少了这个前提,民主决策体制只会带来更大的混乱。(详见:十六、古代儒家哲学的缺陷及误解

--引自汉朝兄弟儒学的新浪博客:五、儒家对人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的认识(原文被删,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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