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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康宁人身保险条款(中国人寿)

(2012-11-12 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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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零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第四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投保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同时返还已缴保险费全数,本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或投保后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双倍保险金额,同时返还已缴保险费全数,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可在以下三种计划中任意选择一种:

    计划一:

    被保险人在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已缴保险费全部本金数的生存保险金,并继续享有以下两项之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保险合同终止

    计划二:

    被保险人从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开始逐年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领取一次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数见附表)。保险人保证十年固定年金,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同时还享有以下两项之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三:

    被保险人从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开始逐年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领取一次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数见附表)。保险人保证十年固定年金,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或申请复效时,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的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及故意自残、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以内的自杀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或自保险单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四章 保险费、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费缴费方式有20年期缴、10年期缴、趸缴三种。缴费方式分按年缴纳、按半年缴纳、按月缴纳三种。保险费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缴费方式及择定的保险金额确定(见附表)。

    保险金额以万元为投保单位,最低为一万元。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借款和指定受益人

    第七条 本保险自收取第一次保险费后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第八条 按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自保险单失效后二足年内,如果符合第一章投保条件,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后,保险单恢复效力,保险人按第四条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单复效之日起二足年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二足年且已缴足二足年的保险费后,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见退保金额表),保险单缴销。

    第十一条 保险单生效满二足年且已缴足二足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相应保险年度的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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