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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和体育报道为什么就不能娱乐化?
章颇为引人瞩目。文章援引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司长张海峰的话,抨击了中国体育报道中的虚假新闻恶炒和体育娱乐化、尤其是体育报道的娱乐化,认为这些“都将给中国体育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在这里不禁要问一句:体育和体育报道为什么就不能“娱乐化”?
开展竞技体育运动的目的,绝不仅仅在于夺几个冠军,拿几面金牌,更在于通过体育明星的榜样效应,吸引全民对该项目的关注,并提高人们对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和热情,从而达到全民健身、增强国民素质的目的。这一点,相信不会有人反对。
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但要求运动员、教练员拼搏,敬业,也要求他们具备公众人物应有的素质,把吸引——或者说“娱乐”——观众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不但要求体育工作者心中有观众,心中有市场,也要求媒体在报道中积极配合,让体育报道更人性化,更生动有趣、更吸引读者,或者说,更“娱乐”。
体育是运动也是产业,是爱好也是商品,既然是产业、爱好、商品,就可以且应该具备“娱乐”观众功能。不但如此,相信运动员、教练员本身不仅是为了牺牲、为了奉献才从事体育运动这项辛苦的职业,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所选项目的兴趣和爱好,从这点上看,体育对他们,又何尝不是一种“娱乐”?
娱乐化并非一个贬义的名词。一场球赛不能“娱乐”观众,体育场就会门可罗雀,投资商就会望而却步,体育项目的市场前景就会陷入低谷;体育报道不能“娱乐”体育迷,报刊媒体就会乏人问津,体育的影响力就会大大削弱;运动项目不能“娱乐”运动员、教练员,他们就会丧失继续从事该项目的热情,从而导致人才的流失,和竞技水平的下滑。
当然可以理解某些人士对“娱乐化”的担心,他们所指出的、“娱乐化”中某些负面做法,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体育的形象。可是娱乐本身就有高尚与低俗、正当与不正当、应该提倡和应该杜绝的区别,扭秧歌、逛公园、听音乐会是娱乐,聚众赌博、出入不良场所也是娱乐,如果因为禁绝后者而殃及前者,估计任何人都会觉得荒谬,那么,因为体育和体育报道娱乐化中的某些不良行为,而将“娱乐化”一棒子打死,难道是公允客观的做法么?
换个角度说,体育不“娱乐”了,体育报道也不“娱乐化”了,后果将是怎样的?一个不能让人感到快乐的体育,难道会让人感到自豪,难道会为国家和民众带来更大的荣誉?难道把本可“娱乐”大众,振奋民族精神的体育项目搞成无人关注,无乐趣可言,反倒不会“严重损害中国体育的形象”?
文章写到这里,随手翻阅旧报纸,发现仅仅两个月前的6月19日,体育总局机关报《中国体育报》发表过题为《体育明星的娱乐化应当作一种使命》,文中清楚地指出“ 体育的娱乐化、产业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之一。体育明星在其中肩负着激励、引领、推动的关键作用。他们对社会发展的价值绝不限于一块或几块奥运金牌”,可见体育总局自身对“娱乐化”原本有着很客观的认识,相信《中国青年报》文章中对“娱乐化”的抨击,仅仅是出于好意的、一种有失缜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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