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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之解析评判

(2011-03-18 08:29:19)
标签:

王国维

二重证据法

史记

夏商世系

考古学

文化

分类: 宏观史界

摘要: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一直得到学界的赞扬,然而深入审视,实乃以新的文字资料参证古籍文献资料,不必看作“二重证据”,其中以商代君主世系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更是严重的逻辑错误。“二重证据法”是针对“古史辨”派提出的反对理念,在中国现代史学史上起到阻断史学革命、将传统史学过早衔接于新史学的作用。此后史学界在上古史的研究中,将“二重证据法”的负面作用扩大、滥用,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及早摒弃。

依据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表述,并且结合其实际的研究业绩予以解析评论,可得出以下三点判断:
  第一,1925年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要依托于他利用甲骨文字对商代诸王世系的考订,但在方法论上这根本算不得“二重证据法”,因为他实际运用的乃是甲骨片上的文字记录。既是文字记载,就与古籍记载实际属于同一性质,不过更加可信而已。

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其实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这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如此等等,皆属朦胧状态,极易被人任意发挥,引入歧途,变为荒唐的穿凿附会。

王国维之“二重证据”,如果参照他的史学实践予以准确地解读,应当是“纸上之文字材料”与“地下之新文字材料”,即都是文字史料。但后来对“二重证据法”的推崇和发挥,普遍地将之引入考古学领域,将器物、遗迹等与古籍文献的记载对接,从而导致研究方法和结论上复杂而严重的混乱。

  第二,王国维《古史新证·总论》说:“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这里将“古书”分为“未得证明”与“已得证明”两类而予以“断言”,表现出王国维思想的守旧、逻辑上的武断、结论上的错误。

  “未得证明”之古书是不是可以否定,需要经过考核、研究,发现其疑点即可以质疑,有疑点而无法辩解、开释的部分,则可以否定,但还不是否定全书。若疑点太多,覆盖了全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则可以基本否定。因此“古书之未得证明者”,应当是可以怀疑、可以部分否定、也可能全面否定的对象。

  对于古书“其已得证明者”,除了要追问“证明”的方法和结论能否成立之外,还应当审视其到底证明了其中什么内容,决不允许证明该书其中一点,就肯定全书。王国维恰恰犯了这种大的谬误,他的《古史新证》认为:“《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他更作推论:“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

  这在逻辑上是非常荒谬的,但至今仍然有人因袭且发扬其谬误,可谓贻害无穷,不得不详为剖析。

  1、《史记》所述殷商世系,不是根据《世本》,因为《世本》乃西汉刘向将先秦零散资料汇集分篇而编辑成书,司马迁不可能见到《世本》其书。据《史记·三代世表序》,司马迁称其根据的文献是“五帝系谍”、“尚书集世”等等,因此《史记》所记述的夏代世系,未必与记述商代世系同一资料来源,这样,从商代的世系去推想夏代世系的可信度,就连基本的前提也不成立。王国维识不及此,姑且不论。然而,假若《史记》的夏、商世系记载出于同一文献来源,就可以判断为同样确实吗?答曰:不可!

  2、假如夏人也有较成熟的文字、也有极其重视祭祀先人的定制,也同样“有册有典”,当然也可能留下可靠的记载先王世系的文献,但如果三个条件缺其一项,就不能与商朝相比拟。于今,考古发掘工作已经尽了极大努力,仍未发现有夏的文字,更无论另两个条件。王国维之“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已属于错误的逻辑,今人若还遵从这种推想,则是不可理喻的荒诞无稽。

  3、商朝既然“有册有典”,加之殷商遗民仍在,西周对商代历史的叙述自然有所依据,至少商王世系不会大误。但有夏之史则大不相同,一是距西周为时已久,二是文献无凭,其根据何在?综合一些疑古学者如杨宽、陈梦家、顾颉刚等人的说法,西周统治者将曾经被商朝兼并的有夏,夸大为一个统摄万邦的朝代,借以对“顽民”宣传灭商之合理,同时又作为一项“殷鉴”来教导官民,乃是十分可能的。当然,有夏到底是部族、酋邦,还是一个王朝,仍为需要研讨的复杂问题,但《史记》等古籍排列的 夏代君王世系并无可靠依据,则可以断定。

  西周认定有夏是与商朝一样的朝代,此后就会出现参照商王世系编写的夏王世系,依此上溯,一系列的“先王”时代也都有了世系,甚至都有了在位年数。司马迁撰写《史记》,虽然对“黄帝以来皆有年数”深为怀疑,却因《史记》记史乃从黄帝开始,遂删去黄帝以下各个先王在位年数,却不得不姑且采用那些世系,致使司马迁自己也未必确信的夏代世系以及更早的先王世系进入了史册。

  第三,王国维并非盲目相信所有的古书,但他却有其笃信的古书范围,他的考证古史,就是欲图尽力证明一些古籍记载的确实可信。如果没有办法考证,他还是要相信经典、正史的记载,例如对于尧、舜、禹,王国维虽然拿不出有力的“二重证据”,仍然抨击“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明显表现了学术立场的守旧性。

  对于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有人推崇并解释说:“‘二重证据法’就是‘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的互相结合,彼此印证。”这里“结合”与“印证”两语,就是这种史学方法论的要害,就是仅从结合、印证上用心着力,排斥怀疑精神。

  正确的学术态度,应当是以客观的求真、求是态度对待新发现的史料,能够印证原有史料和结论者,固当印证之,而若可以否定原有材料和结论,亦当予以否定之。王国维以甲骨文考订商王世系,周代金文也有大量可以印证古籍文献的例证,这乃是有条件的特例而已。但若从商朝再向上追溯到无文字、无文献的时代,便不具有商周时期那种体制上和观念上的依据。因此商朝之前“地下之新材料”,应当是以否定“纸上之材料”的内容为多,可“印证”者居少。

  总括上述解析与评判,可以浓缩为简短的结论:王国维之“二重证据法”,实际不过是以新的文字材料印证原有的文字材料。这种方法仅强调“印证”而排斥否定,具有片面性和学术思想的守旧性。因其守旧观念作出的推想,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此,将“二重证据法”夸大和发挥,将会使历史研究更多地进入误区。

(摘自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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