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公告(臧小丽律师团队)
(2016-05-31 15:48:28)
标签:
股票索赔恒邦股份002237投资者索赔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恒邦股份因为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加索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恒邦股份股民参与维权的条件是:在2013.1.1-2015.12.7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12.8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恒邦股份(恒邦股份,002237)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002237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公司开户确认单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恒邦股份违规事实及股民索赔依据
2、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恒邦股份对其与恒邦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21000万元、少计负债21000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30400万元、少计负债30,400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51740万元、少计负债51740万元,2015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45500万元、少计负债45500万元。
恒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王信恩、张克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曲胜利、张俊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2、对王信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3、对张克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4、对曲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5、对张俊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恒邦股份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责任人提起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维权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宝。
因此,在证监会已经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前提下,投资者启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臧小丽律师认为,恒邦股份股民参与维权的条件是:在2013.1.1-2015.12.7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12.8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附:恒邦股份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网站:股东维权网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