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首批超日太阳股民索赔案已经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类案件目前归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我们开始征集第二批适格投资者向超日太阳(002506,现“*ST集成”)提起索赔。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参加此次索赔:
1、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并且在2012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2、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超日太阳,原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06”不变。2013 年 1
月 24
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4 号)。
超日太阳信息披露违规律师征集股民维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
号)认定超日太阳存在的违法事实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163,461538.43 元,导致 2012
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238,759,628.28
亿元,导致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倪开禄、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截止日期
知名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超日太阳的虚假陈述已被中国证监会所认定,受损股民起诉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超日太阳案中,由于上市公司存在多个违规行为,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
1、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002506,现更名为“*ST集成”),并且在2012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2、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002506,现更名为“*ST集成”),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提醒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阳发布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因此,投资者起诉超日太阳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06月06日开始,至2017年06月06日届满。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超日太阳(002506)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最好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002506超日太阳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超日太阳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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