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法院确定开庭时间
(2014-03-21 1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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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股民杨某诉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取得新的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显示:法院定于在 2014年4月28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5月7日下午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她作为股民一方的代理律师,已收到本案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资料,这意味着本案已经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
此次起诉的股民杨某索赔金额是537672元,这应该是首个进入庭审程序的汉王科技股民索赔案,对其他正在准备诉讼的投资者具有示范意义。臧小丽律师表示:其他股民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仍可加入诉讼。起诉条件是:在2010年2月8日—2011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过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诉讼时效至2015年12月21日届满。
股民起诉汉王科技缘于2011年12月底前发生的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1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当日公司股价下跌5.73%,此后股价继续一路下跌。
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存在的违法事实是: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具体包括:
一、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
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况。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9年8月至2012 年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二、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
2009 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 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 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 1,169.18 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汉王科技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
中国证监会还认定:对汉王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刘迎建和原总经理张学军。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给予刘迎建和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臧小丽律师提醒,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汉王科技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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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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