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赔偿案最新进展(2014年2月)
(2014-02-18 15: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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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虚假陈述佛山照明案件进展臧小丽律师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起诉佛山照明(0005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于 2014年2月17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佛山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至此,佛山照明小股东索赔案件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然,佛山照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臧小丽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管辖权本无异议,即便上诉,最终也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截止到目前,律师尚未收到法院的开庭安排和开庭通知。如有新进展,将另行通知。
未参加诉讼的其他投资者,如符合索赔诉讼,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仍可参加诉讼。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7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
2014年2月17日
附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佛山照明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各一份。
原告:***(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北64号。法定代表人:潘杰,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佛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杰,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申请人因***诉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2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佛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人认为贵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