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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股份失败案

(2012-08-20 15:51:44)
标签:

要约收购

股权收购

财经法律

股东索赔

违约

缔约过失

分类: 财经法评

                                                         文/臧小丽律师

   背景材料:8月17日,全柴动力(600218.SH)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前,双方正积极协商后续方案及事宜。久拖不决的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事件,终于有了一个结局。面对这样的结局,中小投资者关注的是就这一结果他们能否主张索赔或诉讼维权?

《第一财经日报》就此问题采访了臧小丽律师,臧律师作出法律点评:

    臧小丽律师:熔盛重工主动撤回股权要约收购申请,确实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规则。在国资委和商务部已经批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然生效,显然熔盛重工已经构成了对全椒县政府的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全柴动力的其他投资者而言,其要求主张索赔或者维权可能具有一定法律障碍。

    首先,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要约收购还没有正式开始,根据要约收购的规则和相关公告,要约收购期限是30个自然日,自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 个自然日。目前,熔盛重工与投资者尚未形成要约收购法律关系。投资者无法主张收购方撤回要约的违约责任。

    至于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也难以证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包括所有的证券投资者,另外,是不是也要考虑全柴动力的股价下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是否都是因为取消要约收购造成的。

    另外,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的角度来看,全柴动力投资者还不能要求提起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启动虚假陈述索赔有一个前提,必须以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出具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前提。目前来看,全柴动力投资者索赔上不具备这一前置条件。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证明熔盛重工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由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出具处罚结果,这时再主张索赔把握性更大些。

    违法容易维权难!证券市场的确存在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尽管要约收购的本意是要保护公众投资者,但中小投资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受到侵害却难以受到保护。建议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大力惩处不诚信的违法违规案件。

附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涉嫌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相关媒体报道http://business.sohu.com/20120820/n350999786.shtml

点评人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维权网创办人。办公电话: 010-57128755  zangxiao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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