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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范德均案的两点疑问

(2011-09-27 15:31:57)
标签:

范德均

虚开专用发票罪

宪法

检举

证监会

毁损商业信誉罪

财经

分类: 财经法评

对范德均案的两点疑问

 

                                                               /臧小丽律师

  备受关注的四川长虹实名举报人范德均一案近日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法院作出了10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报道见第一财经日报9月20日第九版)。但笔者从法律角度剖析,该案尚有两点疑问。

  一、范德均举报有无捏造事实?

  检举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举报人没有捏造或者散布虚构的事实,他就应当是免责的。作为法律之法的《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就范德均而言,只要他没有披露假证据、没有胡编乱造,他就不应该对举报承担任何违法责任。至于被举报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那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来负责,哪怕举报事实最终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反过来简单地推定举报人就犯法了。

  虽然四川证监会和国税局已对长虹是否违法作出了调查结论。但是,至今没有哪个机关站出来说范德均举报的材料有假。那么,范德均有没有捏造事实举报呢?长虹方面在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出来以后则称范德“采取断章取义、片面曲解等方式通过舆论公开诋毁公司商业信誉”,言下之意,长虹方面也认为范提供的材料并没有假,只是范对材料的理解和认识不正确。

  如果范德均这次真该做牢的话,应该查实的是,他是否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举报一事,是否构成“毁损商业信誉罪”,而不应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二、倘若真有虚开发票是否由范德均承担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方法是对单位判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范德均是长虹的前员工,只是某一个地区销售点的负责人,倘若真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也是由长虹公司来开具发票,承担责任的人怎么会是范德均,并且单单只有范德均一个人呢?

  庆幸的是,范德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现在出的还只是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我们期待二审以后的范德均案会是一个经得住质疑和推敲的公正判决。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附相关报道:《范德均案一审难言终结:十年旧案重复评价惹争议》

(第一财经日报9月20日第九版) http://finance.qq.com/a/20110920/0003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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