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ST四维遭遇首例投资者索赔诉讼

(2011-06-13 18:10:02)
标签:

四维控股

st四维

600145

股民索赔

股民起诉

虚假陈述

起诉条件

证券赔偿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刚刚决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由上海市金山区搬迁到贵州省贵阳市的*ST四维,将在贵阳法院迎来她与投资者之间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北京盈科律师所律师、股东维权网创办人臧小丽代理的投资者诉*ST四维虚假陈述证券赔偿案已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原告董先生的起诉金额342613.99元。据悉,这是*ST四维遭遇的首例投资者索赔诉讼,也是贵州法院审理的首例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很多,ST四维将迎来投资者提起的系列索赔风暴。臧小丽律师认为,投资者起诉条件是:凡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30日之前买入四维控股(600145),并且在2008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瞒报两大事项迎来30万罚单

     投资者起诉*ST四维源于4年前的信息披露瞒报事件。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14号)认定:*ST四维在2007年间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两大事项,一是未及时披露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的重大事项,该事实发生在2007年4月23日—2007年12月28日,其中,4月23日为四维控股总裁办公会形成相关决议之日,至12月28日,四维控股自行或委托子公司向青海中金及其指定的公司付款期间,累计付款共计14,914.3万元。二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2085万元,该事实发生在2007年11月-12月间。但直到2008年4月30日四维控股公布2007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了两大事实,前后隐瞒、延迟披露重大事项有的已经超过一年。

    为此,证监会对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上市公司公司四维控股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前董事长雷刚、原总经理朱要文、以及其他部分独董、董事、财务总监等11名责任高管给予警告,有的高管还被处以5万元、3万元金额不等罚款。

*ST四维面临股民索赔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须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现在证监会的处罚文件已经出具,投资者索赔的时机已经具备。

    四维控股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的股份总数 3.77亿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数量约为1.97亿股,从理论上来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4月30日)之前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及以后的流通股股东都可以参加索赔,这意味着有1.97亿股的股东可能符合起诉条件。实践中,虽然可能会有股东不知道可以索赔而“自动”放弃了权利,但是,哪怕参加者只有2成或者3成,那么索赔金额和索赔人数也将会是个惊人的数字,*ST四维或将面临投资者的巨额索赔。

除已经起诉的董先生以外,另有多名投资者向臧小丽律师提供过索赔材料,这些股民大多符合索赔条件。

起诉时效仅剩10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四维控股是在2010年4月16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对应的起诉时效截止日是2012年4月16日。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为此,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投资者需要向律师准备的材料是:买卖*ST四维(600145)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附:*ST四维(600145)虚假陈述案臧小丽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中国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