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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四维(600145)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公告

(2010-10-12 17:15:48)
标签:

四维控股

st四维

虚假陈述

证券民事赔偿

投资者维权

臧小丽律师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广大*ST四维(600145)投资者: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四维”、“四维控股”、“四维瓷业”,证券代码:600145,因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证监会依法对四维控股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雷刚处以5万元罚款。证监会认定的四维控股两起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近1.7亿元。区区30万元罚款无法挽回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不足以震慑上市公司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损的*ST四维(600145)股民都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臧小丽律师就*ST四维(600145)虚假陈述案向广大投资者发布的索赔公告:

   投资者起诉条件:凡在2007年4月23日以后、2008年4月30日之前买入四维控股(600145),并且在2008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受损;

   诉讼时效截止日:2012年4月16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四维控股是在2010年4月16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为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

   受理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原因:*ST四维因2007年间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两大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一是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二是与关联方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四维控股为这两大事项付款金额接近1.7亿,但直到2008年4月30日四维控股公布2007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了这两大事实,前后隐瞒、延迟披露重大事项的时间长达一年。

    由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四维控股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已具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虚假陈述实施日:四维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07年4月23日。证监会对四维控股、雷刚等12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14号)认定:四维控股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的事实没有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实发生在2007年4月23日—2007年12月28日,其中,4月23日为四维控股总裁办公会形成相关决议之日,5月10日为董事长雷刚代表四维控股与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之日,5月18日至12月28日,四维控股自行或委托子公司向青海中金及其指定的公司付款期间,累计付款共计14,914.3万元。

    四维控股与关联方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的重大事项没有按规定及时披露,其中2007年11月26日,董事长雷刚代表四维控股与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8日,四维控股向深圳旭莱指定的公司累计付款2,085万元。

    在上述时间点,四维控股均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最早的是2007年4月23日。因此,可以认定2007年4月23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4月30日,四维控股发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与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的事实。因此,2008年4月30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两个时间点,就能确定投资人的起诉条件,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因此,对*ST四维(600145)来说,投资者起诉条件是:在07年4月23日以后,08年4月30日之前买入,并且在08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投资者向律师提供的材料:买卖*ST四维(600145)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律师经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与臧小丽律师联系!

 

  特此告知!

中国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20101012

 

附:*ST四维(600145)虚假陈述案臧小丽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中国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另附一:中国证监会(20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维控股、雷刚等11名责任人员)

全文索引地址: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005/t20100520_180726.htm

 

附二:四维控股(600145)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全文索引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tatic.sse.com.cn/cs/zhs/scfw/gg/ssgs/2010-04-16/600145_20100416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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