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东盛科技案来看,最有可能胜诉的投资者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一、2003年4月15日以后买入东盛科技,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二、2006年12月19日以后买入,并且2009年2月26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
东盛科技股民维权公告
尊敬的广大东盛科技投资者: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东盛、东盛科技,证券代码600771)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盛科技因存在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及60
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郭家学、张斌、杨红飞等15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由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东盛科技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已具备,受损股民的维权时机终于来到,凡因虚假陈述受损的东盛股民都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东盛科技是在2010年5月8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为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者。
由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东盛科技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已具备,受损股民的维权时机终于来到,凡因虚假陈述受损的东盛股民都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东盛科技是在2010年5月8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为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者。结合东盛科技案来看,最有可能胜诉的投资者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一、2003年4月15日以后买入东盛科技,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二、2006年12月19日以后买入,并且2009年2月26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尽快与东盛科技股民维权律师联系。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必须包括股东姓名、股东卡卡号、连续的交易记录以及加盖的证券营业部的印章。
特此公告!
中国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2010.6.2
附:东盛科技股民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中国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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