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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章程中国股东纠纷风险防范法律顾问杂谈 |
分类: 公司纠纷 |
(二)如何避免公司内部纠纷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公司制的好处之一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承担的投资损失最多就是他的本钱,即出资额,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损失最多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和公司都不需要对公司还不起的钱承担责任,公司通过破产程序关门就行,损失由债权人来承担,股东再设立一家公司就完全可以东山再起。由此可见,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和股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想要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样,你的企业就不叫公司,成了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拿全部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这样就容易把整个家庭脱下水。常见的会导致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情形有:
A、股东与公司不分家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B、董事、高管人员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公司法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不包括股东。在中小企业,股东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出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就在于违法数额的大小,比如职务侵占,五千至一万就认为是数额较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财产≠股东财产
公司财产≠高管个人财产
4、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避免形式主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授权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公司内部关系的法律文件。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
但是,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体现为本来应该千人千面的公司章程变成了千人一面,每个公司有自己不同的情况,章程的内容也自然各不相同。新公司法也允许公司自由约定章程的具体内容。但是,很多人都误把章程当成应付工商注册的形式文件,从网上下载一个模版,填上股东名字就交上去了,至于里面什么内容一概不知。各个出资人按照他们自己口袋里的入股协议、出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如果这个协议的内容与章程的内容或者法律的内容发生不一致,纠纷就会出现。
章程?协议?还是法律?
法律>章程>协议
这就告诉我们,章程与法律发生冲突,冲突的部分无效。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章程和法律,协议也会无效。这样一来,你重视的这份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法院会按照你从来没有重视的章程来处理你们之间的关系。
公司章程允许股东自主约定的事项有: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还是总经理担任;
股东出资比例可以与表决权行使比例不同;
利润分红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
税后利润分多少公司留多少;
股权转让是否有特别要求;
股东资格是否允许继承;
…………
5、大小股东和平共处
引起股东纠纷的原因有:出资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受到侵犯。出资纠纷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成立阶段,后三个则是在公司的运营阶段。
公司在刚开始成立时,大小股东之间一般是彼此信任的,公司成立后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矛盾。有的股东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常常有闹剧发生,比如抢公章、两方股东各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双方唱对台戏,不通过合法程序就进行增资扩股稀释另一方股权等等。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大股东、小股东只是出资额之分,股权比例之分。股东不管出了多少钱,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来讲应当至少具有这几个权利:(1)知情权,表现为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2)决策参与权,表现为可以参加股东会。(3)选择董事、经理等经营者。(4)分红权,表现为公司如果获得收益的话,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提起红利。(5转股权和退股权,表现为股东不想干的时候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
由于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决策力量自然与小股东不可同日而语等。但是如果大股东不能意识到小股东的上述权利,不能做到与小股东和平共处,纠纷就会出现。比如,我最近刚刚开始受理了一个股东纠纷的案例,这家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销售,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起了矛盾,公司被大股东把持,二股东派了一个经理到这个天然气公司,也被大股东晾在一边,公司从04年开始成立至今从来没分过红,从来不向小股东提供任何财务信息,从来不开股东会,第二大股东逼急了只好找律师帮他打官司。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诉讼权利,使公司诉讼进入了多元化时代。这种多元化表现为股东可以下列原因起诉:(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
(未完待续)
注:此文为臧小丽律师 2008年4月25日在商务部外贸发展局主办的“2008年首届电子商务讲座”之讲稿。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