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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羊传》中关于实与而名不与的问题

(2017-06-05 0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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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东学堂

“实与而名不与”之例在《公羊传》有六条:

第一条,《春秋》僖公元年记:“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公羊传》曰:“救不言次,此言次何?不及事也。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孰亡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曷为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君则其称师何?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不义,不得专封也。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

按《春秋》所记,庄公三十二年(前662)狄伐邢,闵公元年(前661)齐人救邢。至僖公元年(前659),狄再侵邢,齐桓公帅齐、宋、曹三国之兵救,到了聂北,邢师已溃,逃奔聂北的齐、宋、曹援军。于是,齐桓公迁于陈仪,并率三国之师为邢筑城而去。

第二条,《春秋》僖公二年记:“正月,城楚丘”。《公羊传》曰:“孰城?城卫也。曷为不言城卫?灭也。孰灭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也。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名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

按狄人灭卫在闵公二年(前660),卫遗民流亡至曹,齐桓公派兵戍曹,齐桓公派兵戍曹,保护卫人。至僖公二年(前658),又为卫人筑楚丘之城,使还旧都。

第三条,《春秋》僖公十四年记:“春,诸侯城缘陵。”《公羊传》曰:“孰城之?城杞也。曷为城杞?灭也。孰灭之?盖徐、莒胁之。曷为不言徐、莒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也。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名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不义,不得专封也。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

按《春秋》僖公十三年(前647)记,“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咸”,《左传》说:“淮夷病杞故”。到次年,齐桓公帅诸国之师在缘陵筑城,将杞迁至缘陵。

第四条,文公十四年《春秋》记:“晋人纳接菑于邾娄,弗克纳”。《公羊传》曰:“纳者何?入辞也。其言弗克纳何?大其弗克纳也。何大乎其弗克纳?晋郤缺帅师革车八百乘,以纳接菑于邾娄,力沛若有余而纳之。邾娄人言曰:‘接菑,晋出也。貜且,齐出也。子以其指,则接菑也四,貜且也六。子以大国压之,则未知齐、晋孰有之也。贵则皆贵矣。虽然,貜且也长。’郤缺曰:‘非吾力不能纳也,义实不尔克也。’引师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弗克纳也。此晋郤缺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大夫专废置君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大夫之义,不得专废置君也”。

第五条,宣公十一年记:“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公羊传》曰:“此楚子也,其称之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不与外讨者,因其讨乎外而不与也,虽内讨亦不与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诸侯之义不得专讨,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为无道者,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讨之,则讨之可也。”

第六条,定公元年《春秋》记:“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公羊传》曰:“仲几之罪何?不蓑城也。其言于京师何?伯讨也。伯讨则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大夫专执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

按《春秋》昭公三十二年(前510)记:“冬,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齐高张、宋仲几、卫世叔申、郑国参、曹人、莒人、邾娄人、薛人、杞人、小邾娄人,城成周。”《左传》对此事的记载是,是年秋八月,周王派使者到晋国,要求晋国联合诸侯为周修成周之城。晋应周王之命,召集诸侯为周修城。次年即定公元年(前509),修城工程开始,而宋仲几拒绝接受所分配的修城任务,借口是应该由几个小国代替宋承担此项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晋国的主事大夫逮捕了宋仲几。

从以上六条材料来看,前三条是说齐桓公攘夷狄而救诸夏的事迹,事情都是做得很正确的,所以必须“实与”(在实际上加以肯定);不过根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原则,齐桓公作为诸侯是无权自作主张地为其他诸侯筑城(专封)的,所以又必须“文不与”(在形式上加以否定)。第四条讲晋郤缺帅大军把晋国女儿生的邾娄公子送回去当国君,邾娄人予以拒绝,其理由是,齐国女子生的公子比晋国女人生的公子年长。晋大夫不依靠强大的兵力把晋女所出的公子强加于邾娄,这是重礼义而不重武力的表现,所以应该“实与”;但是按照传统的礼,他作为一个大丈夫,是无权自作主张地决定一位君主的废或立的,所以又应该“文不与”。第五条讲楚庄王讨陈夏征舒。夏征舒杀了陈灵公(其实他是罪有应得),在当时算以臣弑君,罪不容诛。楚庄王杀了他,算是讨乱臣贼子,所以必须“实与”;可是,楚庄王是一个诸侯,无权自作主张地讨伐罪人,所以又必须“文不与”。第六条讲晋大夫逮捕了宋仲几的事。晋率领诸侯为周王修都城,这是应该肯定的大事。宋仲几不服从晋的命令,拒绝作所分配的工作,当然是犯了严重的错误。晋大夫逮捕他是应该的,所以必须“实与”;可是按照传统的原则,大夫无权自作主张逮捕人(专执),所以又必须“文不与”。

 

选自刘家和《史学、经学与思想》第39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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