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
标签:
理财服务协议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合同证券买卖收益证券期货金融投资 |
分类: 商事海事 |
理由如下:
2、《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为受托人情形下的保底条款仍旧违反了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可依照此条规定认定此类保底条款无效。
3、保底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笔者认为,自然人之间达成委托理财合同,多数属于投资者需要依赖于委托人的理财知识及经验进行投资,而保底条款的存在对投资者来说则是利益驱动,迎合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假设不存在保底条款,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因此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和目的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何律师;13761601361
微信:hechuanyan-1996
前一篇: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后一篇:有限公司应否继承前独资企业债务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