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在中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坎坷发展之后已初具规模但相比西方来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无论从宏观的执业环境还是具体到律师个体的执业权利等方面。完美,只是一个方向或全体同仁努力的目标,眼下我们只是走在逐步完善的路上但现实中律师在社会上的形象并不光辉!骗子,是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一个称谓,通俗的讲就是企图把他人引向林子里以攫取不当利益的人。在这里把律师和骗子相提并论并不是说二者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关联性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有交叉。就像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真理往前跨越一步就变成了谬误”一样,律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越雷池半步就沦落为了“骗子”,老牛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但真正依法执业并恪守执业道德的律师绝对不可能成为骗子!我们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行业和其他社会工种一样也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不可能个个都是品性优良的律师,那样的话就不存在所谓的金牌大状和法律掮客之说了。屁股决定立场,立场决定观点当你在代理活动中遇到双方的利益冲突点的时候如何界定律师和骗子的角色呢?那时公平和正义及良心还能从根本上左右你吗?可能现实中很难有几个律师能够坚守!举个常见的例子:作为单位的代理人处理违法辞退员工的案子时身为法律顾问,你给单位“支招”以种种貌似合法的理由给一个身怀六甲的女职员施压,逼其在万般无奈的情势下,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愤然离去时!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你如何评判自己的作为!是一个以公平正义为终极追求的律师还是为恶者的帮凶?抑或如你自己所说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恐怕其性质连“骗子”这个词都无法望其项背!彼时你内心的良心支撑又何在?!彼时你所谓的律师的社会责任又何在?!此时,你又会从宏观上讲自己是通过实际行动促进法治的完善和健全,试问,难道法治的完善必然要以牺牲个体的实质正义为代价?!当然合法执业的律师不可能是骗子,试举此例只是想证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时的内心挣扎;严格来讲用“骗子”这个词来界定律师在不同利益诉求的当事人眼中的角色转换,我是不认同的!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边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边是人之为人的良心和悲悯,可能在自己的当事人眼里你就是正义的化身,就是一个敬业尽责的好律师但在对方当事人看来就成了一个反面角色,这是利益冲突的必然,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悖论,到最后陷入了逻辑上闭合循环的怪圈!正应了已逝国学大师季老的一句话“有时真理是越辩越糊涂”,当然律师是万万不能糊涂的!
作为一名富有正义感和良心理性的律师,我们不应当拿当事人的利益去做赌注,进行貌似追求公平正义的博弈但面对当事人的诉求,在基于事实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并佐以可行性论证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学识及执业经验做出某种诉与非诉的判断或提出某种法律意义上的策划应当是可以的,常规的法律风险提示也是必须具备的所以在接案的过程中律师也不可能扮演“骗子”的角色!律师执业有风险,业内人所共知,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同时风险相伴始终,严重时甚至可能身陷囹圄,万劫不复!这一点当事人很难理解,律师却心知肚明。
律师执业有自己的独立性,我们不可能在代理活动中唯当事人马首是瞻,放弃作为一名职业律师的追求和实质良心,沦落为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逐利工具,变成一个单纯的所谓“经济动物”,如果是那样我宁可选择去街头擦皮鞋而摒弃律师这个职业!
小文可能会伤及无辜但那决不是有意为之,是为我的水平低修养不够所支配的。在这里,我还必须再做一下老王,自我吹嘘一番。在大是大非问题前面,我会一反谨小慎微的本性,挺身而出,完全不计个人利害。
以上是本博关于骗子和律师的浅薄看法,有待商榷,恳请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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