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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惩戒创新启示教育 |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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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小学校规对学生日常行为规定之细,对违反者惩戒之严,早有所闻。在我们考察美国学校期间,了解到了美国加州山塔莫尼卡高中对迟到学生要在禁闭室领传票这一做法。平日学生上学期间,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每天上学时段都在学校大厅恭候迟到学生来领取禁闭室传票。
据学校负责人介绍,此“传票”一式三联,如被副校长抓到学生迟到,学生要凭此票,征得教师同意才能进入课堂学习。同时,“传票”上重申了学校有关纪律规定,并明确了迟到学生的“职责”,即在接到传票当天或第二个学习日送交传票;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配合监督执行者的工作,否则你将被认定“不讲诚信”;通知家长自己必须到达禁闭室的原因;如果没能按照规定送交传票,将被责令星期六必须到校报到。迟到的学生要在这章“传票”上签名,并署名日期。传票上使用的绝对是纯粹的法律用语,虽然繁琐,但十分严谨。
美国中小学为什么要实施如此严厉的惩戒?假若我们仔细考量其背后的东西,至少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美国教育法律一方面强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惩不贷”到让常人不可理喻。看似一律二反的悖论,其实里面渗透与蕴藏着美国教育的法治精神:“法律至上”,“违法必究”。
迄今,美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惩戒法律体系。首先,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辅助方式,在美国本土已被广泛接受并深入人心。美国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渊源十分宽广,其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判例和高度概括的联邦、州等级别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出现在中小学校的精细严密的“学生守则”等规范之中。其次,美国教育惩戒程序性强,惩戒从通知、实施、评估记录、申诉等各个环节均设定相应的程序,全面保障教育惩戒合法依规行使。再次,教育惩戒手段分类多样化,有地区按照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进行区分,有地区按照一般、较重、严重惩罚程度等级进行区分,有地区按照强制与非强制手段进行区分,不一而足。最后,美国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根据州郡和校纪校规的规定,中小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的一般主体包含教师、学校行政人员、校园警察等。
对学生进行合法惩戒的总原则是学校能够证明,学校规则的制定、实施、裁定与惩罚仅仅是出于达成合法教育目的的需要。当这种控制行为能保护人身或财产,促进学习或防止教育过程中的破坏性行为时,学校必须采取所有合法手段去控制学生的行为,然而,无理由的控制是违法的。法律将会支持教育者的合理行为,以促进学校的安全和秩序,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学校也不能压制或惩戒学生一些不受欢迎的行为。
(一)惩戒原则
总体而言,美国惩戒权的制定和实施广泛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程序正当原则、教育性原则、比例原则、学校自主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源于美国宪法,其本意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该原则要求权力创设的法律本身及其实施的过程合乎公平正义。具体到教育惩戒权,程序正当原则要求确保学生不会因其行为而无故受惩戒,也会保障受惩戒学生拥有为自己行为进行辩解和申诉的合法权益。
教育性原则:任何惩戒都应以达成教育目的为圭阜,不能为惩戒而惩戒。不能为惩戒而惩戒。对学生进行合法惩戒的基本原则是学校能够证明,学校规则的制定、实施、裁定与惩罚仅仅是出于达成合法教育目的的需要。
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教育惩戒罚当其过,兼顾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充分考量学生的危害程度、过错程度、犯错次数、动机、年龄、心理承受度来选择不同的教育方式或者决定同一惩戒方式的轻重程度、频率。同时,亦需要充分考量学生的“财产”、“人身”、“人格”方面的合法利益。
学校自主原则:鉴于学校与学生具有天然的联系,绝大部分教育惩戒发生于校园内部。在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则制定和执行层面,除部分郡市统一规定中小学生规则外,美国中小学校普遍拥有一定的制度自主权。学校和教师等惩戒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判断、选择相应的教育惩戒方式。
美国教育惩戒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以外,美国学者提出在制定惩戒办法时,也需考虑以下指导方针,即:惩戒规定明确、以校内行为为惩戒的基础、有错(过)即惩罚、规定不溯及既往、前后一贯性。
惩戒规定力求明确:惩戒规定必须相当明确,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全面了解何种行为被禁止。如果惩戒规定过于模糊,法院会加以撤销。
以校内行为为惩戒的基础:学校针对学生实施惩戒,原则上应基于学生在校内从事的不当行为。
有错(过)即惩罚:这是正义的基本原则。如果学生没有犯错,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行为,而惩戒无辜的学生。
规定不溯及既往:超过了规定所要惩戒的时限,就不再追究过往的过错,即不再实施相应的惩戒。
(二)惩戒形式
严厉的惩罚将会对学生的未来产生不利影响,而过轻的惩罚也可能无法使学生认识到违规或违法的严重性并使其继续威胁其他学生。目前,美国教育惩戒主要存在以下九种惩戒形式[ [2] ]:(1)训诫。表现为口头或书面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或者提出忠告,有的还会附以对学生改变不良行为的期望,训诫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2)剥夺相关权利。一般剥夺学生教室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某种权利,例如暂停或剥夺校园巴士使用权、剥夺参加集体户外活动的权利。(3)留校。一般规定学生放学后须留校完成额外学业任务、参与劳动服务等。(4)学业制裁。一般由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标准,限制学生升级或取消学业证书。(5)短期停学。一般将学生逐出学校处分,期限在10天以内。(6)长期停学。对于屡次违反校规或违反重大校规的学生作出的强制禁止到校上学的处罚,期限为一季度、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7)惩戒性转学。学校出面向学区申请强制违规违纪学生转至学区内另一所合适的新学校学习。(8)在家教育。指学校认为学生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可能或倾向时,强制学生停学并回家反思和接受教育。(9)体罚。一般指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身体上的惩罚,此类教育惩戒在美国大部分州被禁止,部分州仍被许可,允许体罚的州或所在州学校普遍对体罚的部位、对体罚的工具进行详细规定。上述前四种措施属于一般惩戒性措施,后五种措施属于学生重大违规事件的惩戒。
(三)惩戒主体
在教育惩戒实施主体上,美国呈现主体多元化形态。以美国纽约州为例,在纽约市教育局 2008 年颁布《全市纪律和干预措施标准(纪律准则及幼儿园至12年级学生权利与责任法案)》中,合法拥有在学校中实施惩戒权的主体分为以下三类: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含考勤教师、教育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社工人员、心理专家、校长)、社区学监。[ [3] ]家长专员与社区学监是以个体的名义代表群体的意见,学校教辅人员则是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定。纽约州的校园警察依据治安相关法案、“零容忍”惩罚政策和校园管理规定依法获得教育惩戒权,成为第四类教育惩戒主体。[ [4] ]校园警察可依照学校教辅人员的教育惩戒请求提供协助,也可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独立作出惩戒决定。上述四类主体在教育惩戒问题上具有不同的权限,可以根据自身权限和学生违规具体行为作出具体的合适的惩戒措施。
(一)建立学生管理大数据系统
美国于2005年起开始启动州级纵向数据系统基金项目,通过基金资助与项目实践服务鼓励全美各州各行政区建设州级纵向数据系统。经过十多年的升级发展,美国州级纵向教育数据系统的应用已经日趋成熟。各州数据管理系统在州或区的行政区域开发使用,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建立存储学生档案的数据库,每个学生被分配一个唯一的标识符,以追踪个人的时间、地点等教育情况记录,识别学业成绩、考勤、不良行为记录。这些数据管理系统普遍能够反映一个学生的学业、行为、心理健康情况,部分州系统甚至能够通过数据比对预警辍学风险、抑郁症倾向信息。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权限可以随时查看自己学生的各类参数,同时可以进行惩戒有关的时间、地点、惩戒手段、效果、回访等数据的录入。一方面,数据管理系统能够有助于教师进行惩戒效果评估;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数据信息为州和联邦制定教育惩戒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最新的动态数据参考。
(二)出台教育惩戒多维合作制度
首先是学校和警察惩戒合作制度日趋完善,美国每所中小学校都配备校警。校警作为治安警察,他们佩戴枪支在内的各种执法警械,值班时全副武装。校警一般执行较为严重的教育惩戒,例如可按照学校的规则对学生进行体罚,带学生进入隔离或禁闭室,禁止受到停课、开除惩戒的学生进入学校等。校警合作,客观上有助于惩戒执行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对于保障校园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是学校与司法机关合作制度,共同助力降低学生的被起诉率和纠正不良行为。学校与司法机关充分合作,避免将涉惩戒的轻微案件起诉至法院,可有助于降低学生学业下滑、犯罪的风险,同时,减少起诉,可相对减轻司法系统的案件负担和压力。法院针对已经涉案的极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适用较轻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或者减免罚款额度,以免耽误学习时间,此外也有利于减轻学生经济压力。
对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启示
(一)加速推进教育惩戒建章立制
一方面,教育部应加速推进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立法进程,不断填补教育惩戒领域法律空白,为地方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或办法提供准则。另一方面,教育部及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中小学开展学校校纪校规自查,按照民主、程序、合法、合规原则对现有校规进行“立”、“改”、“废”,充分发挥校纪校规对教育惩戒方式方法的补充作用。与此同时,校纪校规层面应完善教育惩戒领域的学生参与机制、家校合作制度、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以进一步提升学生、家长、教师的规则意识。
(二)建立中小学教育管理系统
建议在现有学籍管理系统基础之上,建立起全国性的学生教育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为了强化教育惩戒效果,使其正面导向作用最大化,可学习美国通过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技术对全国中小学生建立电子档案,一生一档,教育惩戒作为重要的信息记录模块。对于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客观、准确、及时记录受惩戒学生违规违纪时间、原因、具体惩戒措施,在惩戒结束一周之后观察学生改正情况,做好文字记录。电子管理系统兼具教育惩戒评估功能,既是教师评估学生改进情况的过程,也是教师自我评估的过程。对于已经改正错误的学生,教师可予以鼓励;对于知错不改甚至旧错屡犯的学生,教师应反思现有教育惩戒措施的不足与不当之处,然后调整使用另一种教育惩戒措施,以观后效。
(三)建立多维立体教育惩戒合作制度
一是建立家校联动机制,大力促进家校互动。学校应保障家长参与制定学校相关教育惩戒的校纪校规的权利,并且利用家长会机制不断向家长和学生宣传教育惩戒的必要性、适用范围、合理手段、争议处理方式等,增进沟通,使家校合作发挥最大效用。二是建立学校与公安部门长期校内合作机制,促进警察驻校常态化。建议政府在政策层面赋予驻校警察执法者、教育者双重角色,明晰驻校职责和权限。作为执法者,驻校警察要对威胁校园安全的因素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制止校园暴力、欺凌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校园环境的长治久安。作为教育者,辅助和直接执行部分教育惩戒行为的实施,增强教育惩戒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三是构建学校与司法机构参与的校外教育惩戒合作机制。学校与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突出对涉嫌犯罪的学生进行司法劝导和教育,促进学生改邪归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