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培训机构注重信誉
■文/罗朝猛
(原刊于《中国教育报》,后选入拙著《亲历日本教育:一位留日教师的点墨走笔》

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的报告显示,日本校外培训对日本学生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成绩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当日本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投入从每月2000日元以下增加到每月9000到10000日元时,其国际学生评估项目成绩提高了25%。
让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共存
在日本,类似于我国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被称为“学习塾”。学习塾最早可追溯至日本江户时代。从政府与学习塾的关系演进看,学习塾走过了一段从政府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规范监管到与公立学校教育互补共生的历程。1984年,中曾根康弘内阁时的临时教育审议会主张认可学习塾的存在,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曾经出现过一种让学习塾自生自灭的言论。1999年,文部大臣的咨询机关生涯学习审议会又提出让学习塾与学校教育共存的方针。目前,日本校外培训市场效益达88亿美元。
当下,日本学习塾呈现学生低龄化、学习费用上涨、市场扩大化倾向,究其原因,其一是传统与文化使然。日本社会素来偏重学历,具有名校情结,学生迫于升学压力要上学习塾进行补习;其二是公立学校教育的“崩溃”与疲软。由于一度实施“宽松教育”,导致日本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开展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测试中成绩呈下滑趋势,遭社会诟病,引来学生家长对公立学校的不满,认为公立教育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家长只好花不菲的费用将子女送至学习塾进行“回炉”;其三是市场成为促进学习塾发展的最大推手。越来越多的日本人认可教育本身是私人化的事情。随着教育自由化倾向的扩大,为促进教育多样化,日本政府允许民间企业进入具有公共属性的教育领域与公立教育共发展。
以法律制度保障政府监管到位
为保障学习塾有序健康发展,日本制定有完备的有关学习塾举办准入及监管的法律制度,实行依法管理与监督。日本2006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可以利用所有的机会在所有的场所学习”。此条款应是学习塾赖以存续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因为这里所言明的“所有的场所”理应包含了学习塾这样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学习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归经济产业省管辖,经济产业省通过制定与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学习塾进行监督和管理。
由于学习塾属于营利性企业,因此它要受到有关经济法规的制约。适用于学习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法人税法》、《特定商交易法》、《消费者契约法》、《个人情报保护法》、《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涵盖学习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尽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正当权益等。
自觉服从行业道德伦理的约束
日本监管学习塾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借助于行业性组织——社团法人全国学习塾协会,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该协会是受经济产业省委托的法人组织,专门负责全国学习塾的管理,包括制定行业准入基准与认证,评审学习塾的经营活动,对学习塾师资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
社团法人全国学习塾协会制定有《学习塾业认证制度·认证基准》,其主要内容包括认证制度的目的、认证制度的范围、认证基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学习塾业认证制度·认证基准》要求学习塾举办者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自身资质、财务状况、教学内容等向消费者公开。该制度特别强调举办者办学行为的自律。社团法人全国学习塾协会既是认证机关也是审查机关,对学习塾每两年进行一次认证制度。审查采用档案资料与实地审查两种形式,对不达标者亮黄牌并敦促其自行整改。
为帮助学习塾努力成为一个让消费者放心、值得信赖、口碑好的培训机构,社团法人全国学习塾协会还制定有《学习塾事业活动正当化的自主基准》、《学习塾的伦理及行动基准》等。这些基准的规定主要强化举办者的社会责任,要求其遵守行业道德伦理,严禁发布夸大或虚假广告劝诱或蒙骗消费者报读学习塾等。
日本学习塾各种基准与规范的建立,便于社会监督,便于有效约束举办者的办学行为,对规范和引导学习塾依法开展培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使日本成为世界上公认的信用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国民信用意识十分强烈,绝大多数学习塾不会轻易让自身信誉蒙受“污点”。这一切,都为日本学习塾市场的培育与健康运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监管非学历教育培训靠“两只手”
文/罗朝猛(原刊于《上海教育》,后入选拙著《寻变:与域外教育面对面》)

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门类繁多,层次各异,培训主体多元。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火爆、成熟、健康、有序归咎于“一手硬”与“一手软”。
“一手硬”即美国政府将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进行管理;“一手软”意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觉遵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自我约束、自主发展。
州政府:监管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第一责任者
地方分权成为美国教育管理的主要特征。美国教育管理是地方性事务,有关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主要由地方性法规掌控。当殖民地教育萌生之日起,美国就没有现成的联邦政府来监管教育的发展。随着州政府权力的不断增加,州政府在监管公共教育方面的正式权力也被写入当地的法律中。有关州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权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凡是宪法未规定而又非各州所禁止的权力,皆归属各州和人民”。
美国宪法把管理公共教育的权力授予各州之后,联邦政府对公共教育不进行直接管理,而主要通过立法、拨款和提供信息服务进行宏观管理。因此,由国会颁布的教育法主要涉及联邦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各州则少有强制性规定。
美国的教育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主要在各州。州议会审议通过本州教育法案,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行政规章、负责执行这些法律。美国各州通过立法使教育管理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
州政府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监管的主体,州教育委员会是监管的实体。概括起来,州教育委员会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手段:第一,通过州议会立法来引导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效力;第二,通过行政手段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与审查制度,诸如颁发办学许可执照和实行年检制度等,充分发挥刚性管理效力;第三,通过管理者角色的转变,从监督者、评价者到协助者,以经费支援、人力配合、教育咨询服务、教学资料提供等手段,充分发挥以服务为导向的软性管理效力;第四,通过实施“胡萝卜加大棒”式的监管方式,即通过评估督查,对于达到州所规定的办学标准的教学机构给予拨款资助;对于违规办学未能达到州所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培训机构,实施吊销执照乃至关闭培训机构的处罚,充分发挥管理的激励与惩罚效力。
《学校法》:监管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根本大法
美国是奉行“法律主义”、“法律至上”的国家,以在教育领域推崇“依法治校”而著称。美国高度重视教育立法和严格执法,十分强调用教育法制来规范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
美国各州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监管有赖于各州所制定的《学校法》。各《学校法》中严格规定了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监管部门的权限与职责范围、培训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等,各自的权力、权利与义务边界界定清晰。这些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同时,美国《学校法》还具有可变性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各州议会可以对《学校法》中有关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法条进行适时修正。
以佛罗里达州《学校法》为例,该法言明鼓励社会开办非学历教育;立法认可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组织或协会所制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标准;鼓励培训机构把被认可的评鉴标准作为其办学的一般指引。
该州《学校法》规定,面对课程或培训项目的消费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要向未来的学生公开培训机构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及其课程内容、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办学的资质与执照、收取的费用以及返还费用的政策。在学生正式入学前,培训机构要用可靠的方法测量学生是否有潜力能顺利完成他/她所申请的课程学习;要让学生知晓是否具有学习费用资助以及贷款政策,还包括参加此培训后培训机构帮助提供工作及薪酬情况。
阿拉斯加州《学校法》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许可的申请与评估、认证、变更、终止、年度报告和年检等都做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认证机构需得到美国联邦教育部认可。只有当培训机构提供了符合州主管部门所提出的最低标准申请材料、经审查得到许可证之后方能办学或办班,其中涉及到场地、经费、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如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审查不合格,教育主管部门有权拒绝颁发开办许可证。
关于办学许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以远程教育为例,在明尼苏达、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等州,几乎所有的培训机构都需要办学许可;阿拉斯加、印第安纳、夏威夷等州,只要求极少数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而在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伊利诺斯等州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视情况办理或不办理办学许可。
自我约束:监管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辅助手段”
美国各州法律赋予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拥有相对独立的财务和用人制度,使办学实体或培训机构可实行市场化运作。各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优势学科及师资等状况开展培训项目,进行自主招生和教学培养,颁发结业证书等。美国政府在赋予培训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时,也要求培训机构做到严格自律。
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都建立有本行业的办学标准与规范,一般由州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包括培训目标、培训意义、测评标准及审核信息,以便社会监督,以便有效约束办学者行为,对规范和引导培训机构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美国政府积极推动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公认的信用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国民信用意识十分强烈,绝大多数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会轻易让自身信誉蒙受“污点”。这一切,都为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和严格的行政处罚,是美国政府监管的“有形之手”。美国政府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行为始终贯穿这样一个原则: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各州《学校法》都严格规定了禁止培训机构做虚假广告、允诺工作,肆意夸大接受此培训要比没接受此培训更易找到工作或获取更多的薪酬等。
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还来自公司法的约束和接受消费者协会的管理。对于培训消费者的投诉设置有专门的投诉机构,各州在公众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布有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姓名、职务、电话和电子邮件。如培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培训消费者可向相关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寻求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消费者协会不能找到维权之道,还可诉诸法律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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