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文选自本人新作《寻变:与域外教育面对面》,2017年1月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
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门类繁多,层次各异,培训主体多元。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火爆、成熟、健康、有序归咎于“一手硬”与“一手软”。
“一手硬”即美国政府将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进行管理;“一手软”意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觉遵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自我约束、自主发展。
地方分权成为美国教育管理的主要特征。美国教育管理是地方性事务,有关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主要由地方性法规掌控。当殖民地教育萌生之日起,美国就没有现成的联邦政府来监管教育的发展。随着州政府权力的不断增加,州政府在监管公共教育方面的正式权力也被写入当地的法律中。有关州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权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凡是宪法未规定而又非各州所禁止的权力,皆归属各州和人民”。
美国宪法把管理公共教育的权力授予各州之后,联邦政府对公共教育不进行直接管理,而主要通过立法、拨款和提供信息服务进行宏观管理。因此,由国会颁布的教育法主要涉及联邦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各州则少有强制性规定。
美国的教育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主要在各州。州议会审议通过本州教育法案,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行政规章、负责执行这些法律。美国各州通过立法使教育管理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
州政府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监管的主体,州教育委员会是监管的实体。概括起来,州教育委员会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手段:第一,通过州议会立法来引导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效力;第二,通过行政手段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与审查制度,诸如颁发办学许可执照和实行年检制度等,充分发挥刚性管理效力;第三,通过管理者角色的转变,从监督者、评价者到协助者,以经费支援、人力配合、教育咨询服务、教学资料提供等手段,充分发挥以服务为导向的软性管理效力;第四,通过实施“胡萝卜加大棒”式的监管方式,即通过评估督查,对于达到州所规定的办学标准的教学机构给予拨款资助;对于违规办学未能达到州所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培训机构,实施吊销执照乃至关闭培训机构的处罚,充分发挥管理的激励与惩罚效力。
美国是奉行“法律主义”、“法律至上”的国家,以在教育领域推崇“依法治校”而著称。美国高度重视教育立法和严格执法,十分强调用教育法制来规范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
美国各州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监管有赖于各州所制定的《学校法》。各《学校法》中严格规定了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监管部门的权限与职责范围、培训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等,各自的权力、权利与义务边界界定清晰。这些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同时,美国《学校法》还具有可变性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各州议会可以对《学校法》中有关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法条进行适时修正。
以佛罗里达州《学校法》为例,该法言明鼓励社会开办非学历教育;立法认可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组织或协会所制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标准;鼓励培训机构把被认可的评鉴标准作为其办学的一般指引。
该州《学校法》规定,面对课程或培训项目的消费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要向未来的学生公开培训机构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及其课程内容、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办学的资质与执照、收取的费用以及返还费用的政策。在学生正式入学前,培训机构要用可靠的方法测量学生是否有潜力能顺利完成他/她所申请的课程学习;要让学生知晓是否具有学习费用资助以及贷款政策,还包括参加此培训后培训机构帮助提供工作及薪酬情况。
阿拉斯加州《学校法》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许可的申请与评估、认证、变更、终止、年度报告和年检等都做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认证机构需得到美国联邦教育部认可。只有当培训机构提供了符合州主管部门所提出的最低标准申请材料、经审查得到许可证之后方能办学或办班,其中涉及到场地、经费、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如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审查不合格,教育主管部门有权拒绝颁发开办许可证。
关于办学许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以远程教育为例,在明尼苏达、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等州,几乎所有的培训机构都需要办学许可;阿拉斯加、印第安纳、夏威夷等州,只要求极少数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而在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伊利诺斯等州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视情况办理或不办理办学许可。
美国各州法律赋予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拥有相对独立的财务和用人制度,使办学实体或培训机构可实行市场化运作。各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优势学科及师资等状况开展培训项目,进行自主招生和教学培养,颁发结业证书等。美国政府在赋予培训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时,也要求培训机构做到严格自律。
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都建立有本行业的办学标准与规范,一般由州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包括培训目标、培训意义、测评标准及审核信息,以便社会监督,以便有效约束办学者行为,对规范和引导培训机构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美国政府积极推动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公认的信用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国民信用意识十分强烈,绝大多数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会轻易让自身信誉蒙受“污点”。这一切,都为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和严格的行政处罚,是美国政府监管的“有形之手”。美国政府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行为始终贯穿这样一个原则: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各州《学校法》都严格规定了禁止培训机构做虚假广告、允诺工作,肆意夸大接受此培训要比没接受此培训更易找到工作或获取更多的薪酬等。
美国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还来自公司法的约束和接受消费者协会的管理。对于培训消费者的投诉设置有专门的投诉机构,各州在公众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布有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姓名、职务、电话和电子邮件。如培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培训消费者可向相关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寻求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消费者协会不能找到维权之道,还可诉诸法律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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