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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一叶:日本职业教育如何立法?

(2016-06-30 0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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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日本教育》

日本

职业教育

立法

教育

分类: 好文转载

书摘一叶:日本职业教育如何立法?

     日本职业教育立法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早在二战后的恢复时期,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用法律形式来规范职业教育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立法的形式把国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和重大政策固定下来,使之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减少了职业教育的随意性,使职业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日本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完整,各类法律文件的种类、规格齐全、配套、有指标,可操作,更重要的是立法之后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保证其付诸实施。从1868年至今,日本政府所制定的各类大小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多达一百多种。其中既有像《实业学校令》这样的基本法规,又有《工业学校规程》、《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和《实业学校教师培训规程》之类的单向法规,种类繁多,各司其职。本文拟追寻日本职业教育发展的脉络,就日本职业教育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与立法走向与特色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职业教育政策制定与立法有所启示。  

     从1868年明治维新,到1903年颁布《专门学校令》,仅距三十余年,日本职业教育便从落后的学徒制度演变成完整的近代职业教育体系。随着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日益凸显,很快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不但从经费上予以拨款支持,亦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   

       1872年8月,文部省颁布了日本历史上第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改革法令——《学制令》,首次将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规定了对国民实施职业教育。1873年颁布的《学制二编追加》和1879颁布的《教育令》,都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做了明确规定。自《学制令》的颁布,日本近代职业教育迈开了可喜的一步。

     1880年以后,随着普通教育制度化的确立,日本朝野更加注重职业教育。1880年12月公布的《改正教育令》,把先前被笼统地称为专门学校的农业学校、商业学校和职工学校等职业教育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的学校类型正式纳入法令条文之中,对职业学校做出了统一规定,并明确了文部省对职业教育的统一领导权,结束了明治初期职业教育管理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明确了职业教育在法律上的地位。

     1883年4月11日,文部省颁布了《农业学校通则》,这是日本职业教育史上最早的正式专门法规。继颁布了《农业学校通则》以后,文部省又于1884年1月10日,颁布了《商业学校通则》,它是日本商业职业教育的最早的正式法规。它对商业学校的目的、种类与课程设置等做了详尽的规定。《农业学校通则》和《商业学校通则》的颁布,是文部省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所采取的最主要的举措,它不仅在思想上表明文部省振兴日本职业教育的良好愿望,而且在实际上已成为日本职业教育朝着适合自己国情和形成完整制度发展的重要开端。两项通则颁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纷纷出现兴办职业学校的热潮。

      明治政府为促进职业学校的发展和整顿各种职业学校,于1899年公布了《实业学校令》及实业学校有关的规程,使职业教育朝着体系化方向继续前进。《实业学校令》是早期职业教育体系出现的标志,是关于整个职业教育的原则性规定。该法令提出要建立工业、农业、商业等各科中等职业学校,把职业学校与职业补习学校分开来设立。

     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经济加速发展,产业界要求培养更高层次的技术人才。为此,文部省在对中等教育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为培养工业、农业、水产、商业等实业各行业就业者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为此颁布了相关的诸如工业学校、徒弟学校、农业学校、商业学校、水产学校、商船学校、实业补习学校等设置的政策法规。为培养准高级技术人才,日本政府于1903年颁布了发展职业专门学校的纲领性文件《专门学校令》。该法令带来了初、中高级职业学校的大发展,并促进了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同年,日本政府又对各种规程进行修订,确保振兴职业教育的方针得以顺利贯彻。

     1899年颁布的《实业学校令》经过文部省临时教育会议的答申,1920年进行了大幅度地修改。《实业学校令》及各类职业学校规程的颁布与修订,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职业教育的迅猛扩充产生了重要影响。使中等职业教育实现了向制度化与体系化的转变,而且使原已形成的初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了。

       面对1927年和1929年相继出现和爆发的金融恐慌和经济危机,日本政府于1930年以修订工业等各种中等实业学校规程为契机,对职业教育政策做出了与以往政策差异显著的调整与改正。调整的目的在于适应工业生产衰退、输出贸易剧减、农山渔村贫困的严重社会形势,以确保低级职业教育为手段,向大多数国民传授谋求安定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职业技能,解决危机后所出现的由于就业困难所造成的升学激化,以及由于中小学辍学者日增所造成的劳动队伍素质下降等现实矛盾。为贯彻确保低级职业教育精神,各地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改革已有职业学校和增设新的职业教育机构。

      1933年开始,日本经济又出现了增长的良好势头。新的经济形势要求职业教育必须配套发展。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成立了由产业界、政界和教育界的代表共同组成的实业教育振兴委员会;建立了许多新型的职业教育机构,使职业教育呈现多样化的局面。

     为确保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权,日本政府1938年对《职业介绍法》(1921年颁布)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规定职业介绍应由政府的相关机构进行,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进行职业介绍,对于就业人员给予相关的就业指导以及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从事这项工作的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根据该法律日本成立了职业介绍所。过去的职业介绍所只解决失业问题,该法则改变了这种机构的性质,使其在进行职业辅导的同时,担负起劳动力调配的任务。职业介绍所也由过去的市级管辖改为国家统一管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举国满目疮痍,职业教育已近乎瘫痪。1947年11月,日本政府制定了《职业安定法》,使职业辅导事业处于国家的指导、监督与援助之下。该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为有技能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从而满足工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必要的劳动力,达到职业的安定和经济昌盛的目的。根据这部法律,日本的职业介绍所更名为公共职业安定所。这部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延续至今。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指导下,对教育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于1947年颁布了标志着现代教育制度形成的《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除《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有明确的要求外,日本政府于1947年4月还颁布了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基准和职业训练的目的等做出了规定,规定劳动条件必须满足劳动者的基本需求。

      在教育界内外强烈要求振兴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和战后探索职业教育发展的途径之际,1951年6月,日本国会仿效美国的《史密斯.修斯法》,通过并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这是战后日本一个比较全面的职业教育立法,以针对职业教育实行国库补助为目的而制定。该法对职业教育的目的、国家的任务、地方职业教育审议会的组织、权限及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财政补助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产业教育振兴法》之规定,产业教育是指初中、高中,包括聋哑学校、护理学校、大学以及专门学校,为使学生能够从事农业、工业、商业、水产业及其他行业的工作,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教育,国家根据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产业教育。各地方的公共团体应在制定计划、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完善设备、培训教师,与各产业界的协调等方面推进产业教育的实施,规定了国家对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的预算补贴,在地方教育委员会内部设置产业教育审议委员会这一新的机构。

       在《产业教育振兴法》的规范之下,日本政府于文部省设置中央产业教育审议会,并在地方政府设置地方产业教育审议会,针对职业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审议与建议。产业教育振兴法的公布与实施,促进了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也提升了职业教育在日本的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促进了二战以后日本产业教育振兴,产业教育又带动了日本相关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该法虽然修改多次,至今仍然沿用。

      5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进入了以实现工业现代化为中心的高速发展时期,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建立起长期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技能者的制度,以此来适应社会高龄化、经济自由化、国际化,以及劳动人力对职业训练的需求。基于此,日本国会于1958年5月通过并颁布了《职业训练法》,这是日本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训迫切需要的技能者以及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从而促进职业训练的发展。

     《职业训练法》把过去的《职业安定法》和《劳动基准法》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将以往的职业辅导和技能工养成制度综合为一体,试图借此使公共和民间的职业训练体制有机地综合化、体系化。该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战后日本劳动力政策发生了显著的质的变化,既摆脱了以往的劳动力保护和失业救济政策的性质,而将培养劳动力、促进劳动力顺利流动作为产业政策重要环节之一。该法的诞生标志着现代职业训练制度的确立。

     这一时期,日本政府还制订了其他有关职业教育的法规和补充法规。主要有1962年3月的《关于指定技能教育设施等规则》、1963年的《失业紧急对策法》和1966年的《雇佣对策法》。以雇佣政策为中心的《雇佣对策法》的理念是以完全雇佣为目的,推进综合雇佣政策的实施,其中包括雇佣对策计划的制定、职业介绍的保障、技能训练、劳动力均衡供给等国家所实施的政策。这部法律是日本从劳动力过剩时代的政策向劳动力流动政策转换的开始,该部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延续至今。

      1969年颁布了新的《职业训练法》,该法提出,职业教育应该是“终生教育”,职业培训必须与学校间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作为公共职业训练的机构是指国家、都、道、府、县、市、街、村以及职业促进团体所进行的职业培训机构,还包括专门学校、职业高中、职业训练学校等,对培训人员的资格、教材的选择、培训科目、培训时间及技能鉴定等都做出了规定。

      日本的职业教育立法总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在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70年代后,日本进入经济稳定增长时期,日本政府又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职业教育法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致力于组建终身学习体制和面向21世纪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新体系。1974年10月,日本政府对新《职业训练法》做了第一次部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新增设了职业训练短期大学和技能开发中心。

      70年代后半期,雇佣形势变得严峻,转行转业训练成为急需。为给中、高龄劳动力以职业训练机会,政府于1978年5月对《职业训练法》做了第二次部分修改,公布了《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律》,明确提出终身职业训练及技能评价是职业教育的根本方向。这次修改的目的是建立官民一体的灵活的职业训练实施体制。该法对以后的日本职业教育发展在战略上做了如下调整:(1)在职业训练的对象上,由技能工人扩大到第三产业各行业的所有工人;(2)把终身职业训练和技能评价作为职业训练的根本方向;(3)规定国家、都、道、府、县、雇主在职业训练与技能检定中的责任;(4)新增指导员训练,确立了职业训练学校、职业训练所、技能开发中心等各种机构的分工;(5)决定成立了中央及各都、道、府、县的开发协会;(6)对技能检定,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概言之,该法律呈现两大特色:其一,谋求公共职业训练的弹性化、灵活化;其二,重视企业主进行的职业训练,明确公共职业训练和企业内职业训练的分工。

      进入80年代,日本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结构转换时期。与此相伴,劳动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职业教育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日本政府1985年6月8日公布了现行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以取代原有的职业训练法。同年9月30日并公布《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规定自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自1969年以来,日本职业训练法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不但内容有许多改变,就连基本理念也与过去有较大的不同。不只是名称从《职业训练法》改为《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它是以对企业内教育重要性的清醒认识为背景的,其目的就在于要突破原来狭义的职业训练的范围,致力于更广泛的职业能力开发的促进工作。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体现了训练长期化、训练广泛化和训练弹性化等特色。

       1985年《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的公布,开启了新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该制度是以职业生涯训练为主的人才培育制度。根据社会发展和劳动者个人职业生涯的需要,将职业训练分成养成训练、进修训练及能力再开发训练三个阶段实施,由此建立职业训练的完整体系。继1985年之后,日本又于1986年、1987年、1992年对《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其后因为泡沫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改变以及超高龄化社会所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又于1993年4月大幅修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其改革重点在于确立事业机构实施教育训练或在职训练制度之地位。

      1995年11月24日,第十九届东京都产业教育审议会发表“关于在终身学习社会期待的职业教育”的咨询报告。报告中提出,要构筑丰富的终身学习社会,把走上社会后的学习作为人生体系的重要一环。目前,日本已组建了包括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中心,职业设计指导中心以及地方职业能力开发综合中心在内的,面向21世纪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

      为了推进特殊法人合理化,适应经济构造的调整,根据1997年的日本内阁会议研究决定,于1999年颁布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根据该法律规定,日本设立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地方的都、道、府、县都设立了分部,该机构设立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负责对教育培训员的培训和职业训练的研究,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大学和职业能力开发短期大学,负责实施应用课程、专业课程的教学;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中心,负责对离职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短期的职业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发挥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充实职业生活,协调改善雇佣环境,创造良好的雇佣机会,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达到劳动者雇佣的安定,社会福利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职业教育立法是日本职业教育发达的基石。日本在“教育先行”战略思想指导下,把职业教育发展计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紧密结合,通过不断调整与修订相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为职业教育提出发展方向和明确任务,不断进行职业教育改革。

     日本职业教育立法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与本国职业教育理念。职业教育立法既根植于时代背景又注重解决现实问题。由于政策和立法的主体是国家,日本在制定职业教育政策和法律时强调了各级政府的权力。从中央到地方,日本建立了一整套配套的职业能力开发体制,有法律制约,有宏观政策的调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教育行政体系采取极端的中央集权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教育行政体系改为地方分权制。在中央,由文部省掌握全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在地方,则由各地的教育委员会管理各地的职业教育事务。

      伴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化和多元化,企业责任和职业学校自我管理的权利越来越成为职业教育政策和立法中的重点问题。与之相应,合理协调政府与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职业教育政策和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在政策和立法中规定和保障政府、企业和职业教育实施机构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日本职业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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