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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日本中小学校长权力究竟有多大?

(2016-04-25 14:34:10)
标签:

《亲历日本教育》

日本

中小学校长

权力

教育

精彩书摘:日本中小学校长权力究竟有多大?
精彩书摘:日本中小学校长权力究竟有多大?


       日本的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以校长为中心,全体教师参与、分担校务、共同经营管理学校的组织运营体制。公立学校的管理权拥有者是教育委员会,对校长的任命权也掌握在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手中。校长是在教育长的指挥监督下,履行本校管理职责的最高责任者。

       关于校长的职务,日本新修订的《学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4款作了规定,掌管校务,对其所属职员进行“监督”。校长“掌管校务”是指校长负有对和校务有关的责任和权限(校务掌理权)的意思。这里所说的校务是指为了能顺利地开展学校的教育活动,和各种整备条件有关的全体业务的意思。校长监督“所属职员”是指不仅对该学校配置的教育职员进行监督,也包括事务职员。

       关于校长的权限,主要分散在日本《学校教育法》若干条款中。根据1957年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例,日本校长“掌管校务”被明确地判定为“校务指的是关于运营学校所必需的校舍等实物施设、教师等人员要素及教育实施这三个事项,为实现学校任务所要求的各项事务。” 日本学者参照学校这一组织的特别性质,将校务的范围大致地概述为以下几点:

      ⑴ 关于学校教育内容的业务:与教育目标相对应的教育课程的编成,教科、生活等教育指导计划的策定,根据年间例行活动计划的课程安排,教材选定及通知簿的制作等工作。

      ⑵ 关于所属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关于所属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有关于教职工的任免事务,关于互助、工伤,定期健康检查等的福利保障事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等的规定,管理等工作。

     ⑶ 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包括每个儿童学生的指导簿的制作,关于入学、退学毕业的学籍管理,就(修)学援助、健康检查、学校供餐等等众多的工作。

     ⑷ 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教具的保全管理业务: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等的保全、管理业务,校舍、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的维护、保养,再从保证电、水、气等的稳定供应的业务到保管各种必需体育用品理科教育的实验器具。

     ⑸ 其它关于学校运营的所有业务:以学校预算的执行,管理等所有学校事务为首,还包括各种文书的接受,各种调查统计及相关报告,与学校外各机关的涉外联络,与家长组织(PTA)及所在地域、社会的联系协作等种种工作。

      概括起来,日本中小学校长拥有四项管理权和两项监督权。四项管理权包括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对所属职员的管理、对学校设施的管理和对学校事务的管理。两项监督权包括对所属职员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

       日本中小学设有学校全体教职员会议,该会议拥有审议权和决策权,校长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要通过职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实中,很多学校里的“职员会议”实际上都拥有审议及决议权。由此可见,日本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要接受教育委员会的命令与监督,而且其职权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员会议”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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