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1月2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在东京组织召开了有专家、学者、行政官员、一线中小学校长与体育教师共同参加的为防止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研究协力者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今后防止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对策研讨。本次高规格的专题研讨会昭示日本在防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方面又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面对本身“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
的体育课与体育课外活动,直面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较高,日本中小学没有畏惧与退缩。日本人深谙,对在校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时时处处都要对他们加以限制,这也禁止,那也禁止。他们认为,在实施安全化的过程中应当警惕过度的安全化,不能对正常体育教学形成干扰,禁止性规定太多压抑学生的天性,如果怕出事故就因噎废食,等于剥夺了学生享受体育教育的权利,这是违法且是对学生健康不负责任,对国家、民族的未来不负责任的表现。在日本人看来,过分强调安全,不是科学积极的态度。面对潜在的风险,日本人采取了积极正视,防患于未然的态度。他们把所有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自然地浸透在体育教育活动中,润物细无声。
在日本,中小学的体育教育活动是由体育课、体育性的俱乐部活动、大型体育活动和课外进行的部活动四部分组成。日本中小学严格执行文部科学省制定的基于《学习指导要领》的体育课程标准,开齐开足所有体育课程,开展丰富的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课在日本享有“硬课程”的美誉,完全没有打折扣和“缩水”的现象,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非常重视,日本学生往往视体育课为必修课。学校配备有完善的体育设施,体育教师严格按照体育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小学、初中、高中及不同年级都有相应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器械体操、游泳、球技、武道、田径等。学生主动参加体育课学习,对体育关心的程度高,自觉进行体育活动的欲望强。
为使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相辅相成,日本中小学打破年级班级界限,每天下午放学前,学校开放相应的体育场室给学生,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参加自己喜爱的部体育活动,活动一般在一个半小时左右。部活动主要以学生为主体,一般都安排有懂专业的教师指导(包括校外的懂专业的志愿者),有的没有专业教师指导,只有“先辈”(高年级学生)的指导。以著者留学过的国立新泻大学的附属新泻中学为例,该校体育课外活动主要有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足球、田径,棒球等部活动。据统计,日本每天锻炼在2小时以上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四成多。
为解除中小学唯恐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出现伤害事故而担责的忧虑,日本政府把学校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上升到法律高度,自1960年起,日本政府相继颁布了《日本学校安全会法》等法律并适时进行修订,通过立法明晰政府、学校和体育教师各自的责任,使各方有章可循。日本《学校保健安全法》第三章主要是关于学校安全的内容,该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学校安全方面办学者的责任和义务。日本“责任法制”明确了学校的安全责任,但又不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学校身上。
在日本,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依法进行的。如果体育教师在教学活动之前做了“预见危险”和“避免危险”的工作,还是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体育教师是可以免责的。反之,由于体育教师工作失误或者不到位而引起的事故,体育教师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体育教师在承担责任时,要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性质来决定。如果体育教师所在的学校是国立或公立学校,那么必须按照日本《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规定,“行使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共权力的公务员,在行使公务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时,国家和公共团体有责任进行赔偿”。如果体育教师所属的学校是私立学校,那么必须按照日本《民法》来赔偿,即由所属学校来赔偿。
为有效防止中小学体育课和体育课外活动发生伤害事故,日本还非常注重通过下达文部省相关文件,即通过行政手段来干预和进行指导此项工作。日本文部省根据需要经常通过各都道府县教委下达对中小学体育课、运动队、课外体育活动开展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在文件中详尽规定校长、运动队长、指导教师的职责以及提醒他们要注意的事项。针对体育课出现过多的伤害情况,文部科学省就及时下达相关通知,警示学校体育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对学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彻底的诊断与细心的观察,制定好急救预案,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为全面落实有关防止体育伤害的法律规定和文部省令,日本学校灾害防止调查委员会第一部会于2008和2009年以“体育活动事故防止对策”为题进行了数据调查研究,并对所抽出的全日本6个县的初高中学校伤害赔偿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在学校举办者和学校的大力配合下,该部会还对部分初高中学校进行了实地考察,对体育活动的状况及活动的环境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该部会制作出了“体育活动伤害防止课程”,并选取了初高中各7间学校实施了该课程,于2009年就实施课程的有效性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于2010年完成了该项目研究的最终报告,向社会公布了其研究结果。
为防止体育伤害,日本各都道府县教委定期不定期编印并向学校下发有关安全管理与事故防止的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对往年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事故进行数据调查统计的结果。据统计,2009年千叶县体育活动伤害状况调查结果如下:小学发生5,351件;初中12,551件,高中6,368件,合计24,270件。二是根据调查结果和现状分析,县教委提出今后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与措施。三是提醒与敦促学校开展体育设施安全检查,包括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武道场等。四是要求学校加强对于学生日常的健康管理,注意观察学生日常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定期健康诊断并进行安全指导。有关安全管理与事故防止的资料里面还附上了一些典型的体育课伤害事故纠纷法院判例。
日本中小学体育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体育伤害风险降低到可控的范围之内。学校体育教学的风险管理是指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计划,以便有效地控制体育教育活动,以避免其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的过程。日本风险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识别风险、评估风险,事先制定好充分的应对办法等。体育伤害风险含自然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教师教学作风风险、教师教学能力风险和学生自身风险。
日本中小学对体育伤害风险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确定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风险存在的原因、时间段及场所,即风险可能在哪个阶段、哪个环节发生;其二,分析风险的可控性,即通过何种手段和策略可以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日本中小学采取的有效策略主要在:加强教师责任心和教学能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体质的监督;加强场地、器材的管理;加强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
为有效实施体育风险管理,日本中小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第一,体育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教师的安全确认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特点,体育教师需要比其他学科课堂教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为此,日本中小学非常注重培养体育教师根据儿童、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各个时期的特点,有效预防体育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训练到位,普及现场急救的知识,让学生不但会自救也能适当他救。为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日本体育教师会清楚地告诉学生哪些体育项目存在哪些隐患,这些隐患应如何预防。在具体的课堂教学时,教师会告诫和制止学生课堂中的危险行为与动作。建立“互动告知”也是日本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一环,即学生主动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教师也在开展运动前把不良体质所产生的恶性后果主动告知学生,双方承担起预防运动伤害的责任。
第三,建立起了学生体育伤害预警救助机制。这种机制的关键在于,在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解隐患。在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时,根据预案,迅速而有序地实施救助,让受伤学生及时得到抚慰和治疗,将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根据日本中小学学生体育伤害预警救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当事者详细记录发生事故的场合、状况、原因、事情经过,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这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所必需的程序。在事故处理后,对发生的原因进行查明并对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予以检查,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日本中小学预警救助机制的流程主要有:当伤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体育教师、班主任现场处理,通知学校医护人员采用紧急救治方法进行急救处理,如遇特大事故不能处理,同时打电话至119通知急救车,学校管理人员与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向教委进行事故报告。
只要是体育课或体育活动就会有学生伤害的风险,这是一个不可回避也是无法抗拒的现实。日本在立足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同时又给学校、教师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松绑,使学校按照体育教育本身的规律做好教育工作方面取得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具体而言,就是依法建立起学生体育伤害保险赔偿制度。
日本学生体育伤害保险赔偿制度最早的法律依据可追溯到1960年实施的《日本学校安全会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日本相继废除《日本学校安全会法》和《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而颁布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
》(2007年最终修订)。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在各级学校管理下发生在儿童、学生身上的灾害提供救济和赔偿。该法第十五条之6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法》、《儿童福祉法》等相关条款,对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意外伤亡提供灾害救济与补助。
为落实和细化《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日本政府又颁布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施行令》(2005年最终修订),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了支付灾害补助的标准,申请及支付的方法,以及发生在学校管理下灾害的范围,其中两项涵盖体育与体育课外活动:儿童、学生等遭受的灾害发生在接受学校基于法令规定所编制的教育课程时;儿童、学生等在接受基于学校的教育计划所进行的课外指导时。该施行令还规定了国家对灾害互助金的补助办法,国家对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补助。
为进一步落实以上两项法律的条文,文部省于2005年颁布了其部门规章《关于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对于儿童、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导致的负伤及残疾等进行了分级并规定了详尽的补偿金额。据文部科学省的统计,截止2010年5月1日,从保育所到高中,全日本参加保险的儿童、学生数达17,393,376人,占总人数的96.5%。2010年全日本发生学生各种意外伤害(不仅限于体育伤害)总计1,130,954件,赔偿件数达2,094,538件,赔偿金额达15,523,300,000日元,赔偿率达12.16%。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路径。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体系完整,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保险项目多,保险范围广,参保人数多,
有效地解决了事故赔偿问题,有效规避和转嫁了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伤害风险。
日本学校体育事故赔偿制度的支付金是通过地方、学校和社会及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其宗旨就是筹集社会资本,运用行政力量,在努力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基础上,承担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及时给予学生所应得到的补偿。其目的是从互助互济分散风险角度出发,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和学校大胆开展体育活动排忧解难。具体来说,学校事故赔偿制度是根据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和学校签订的伤害互助合同,对在学校管理情况下发生的儿童、学生等伤害给予伤害补偿的一种制度。制度规定对在学校管理下而负伤、疾病、残疾和死亡的学生的监护人支付医疗费、残疾慰问金及死亡慰问金等。其运作的方式是学校及家长共同出资加入保险,国家出事务运营资金作为援助资金。各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也参与监督和管理。
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程序共分为5个步骤:第一,在学校管理下发生事故后,迅速将受伤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由医院记载医疗诊断结果;第二,受伤学生监护人取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后,向学校提出赔偿申请;第三,学校校长出具证明和事故报告,连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结果一起上交到教育委员会;第四,教育委员会提出医疗赔偿申请,将学校交付的事故报告书和医疗诊断书一起交给日本体育振兴中心都道府县的支部;第五,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收到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做出赔偿决定并向教育委员会拨付,再由学校将赔偿金交与学生监护人。
日本完备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体现了以下四大益处:第一,保护受伤害学生。通过给付保险金,抚慰学生、监护人等,使受害学生能及时得到应有的医疗经费、最大限度减少意外伤害对儿童、学生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减轻体育伤害事故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第二,为学校工作松绑。分散了学校可能承担的主要经济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减少赔偿纠纷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干扰;第三,为体育教师和相关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减轻了工作压力。使体育教师和体育课外活动的组织者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大胆进行体育课堂教学和安心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第四,促进了学校加强体育课及体育课外活动管理。按照《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并不对一切儿童、学生的体育伤害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使校方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不敢高枕无忧,学校在体育安全方面工作丝毫不敢倦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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