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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地方教育分权与教育行政改革齐步

(2016-03-19 13:25:13)
标签:

《亲历日本教育》

日本

分权改革

教育

分类: 好文转载

     精彩书摘:地方教育分权与教育行政改革齐步

     日本的教育分权改革是与地方行政分权改革同步进行的,且主要以立法来进行推动。1995年,日本制定了《地方分权推进法》。依照相关法律,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设立。1999年制定了《地方分权推进总法》。在国家与地方关于分权推进法律框架下,中央教育机关文部省相继出台和修订了相关法律,以此来推动教育领域的分权与放权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日本的国家行政分三级管理,即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行政管理与之相对应,国家教育行政由文部省主管,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教育行政,分别由各自的教育委员会主管。1949年颁布的《文部省设置法》是战后日本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的重要立法。它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1948年)规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新的文部省官制及管理权限等若干条款。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在日本,其集权制是1952年开始向传统体制复归而形成的。1952年,日本颁布了《文部省组织令》,提出“行政一元化”和“效率论”的口号,要求加强中央的作用。1956年,《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和管理法》颁布,明确要求确立中央和上级的指导地位,废除委员会公选制,采用任命制,建立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上级承认的制度,从而使文部大臣与地方教委及地方首长与地方教委之间,由过去的“指导”和“建议”的关系,变成了上级和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文部省对都道府县、市镇村的教育实施垂直集中管理。

      为改变那种中央省厅主导的全国整齐划一的教育行政体制,日本从1995年开始制定地方分权推进法。分权改革的理念就是要打破中央集权行政制度带来的瓶颈,以利于中央与地方对等关系的形成。

       2006年,日本颁布了修订后的《教育基本法》,其中第十六条是关于教育行政的规定。从适应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到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要求中央和地方通过“适当的责任分担及相互合作”展开教育行政工作。中央的职责在于保证“全民机会均等”和提高“教育水准”制定综合对策,地方的职责则在于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简单地说就是,日本国家负责教育投入和教育成果的监控,通过对教育过程的自由化、多样化、分权化和宽松管理,给地方政府、学校和教师以更大的自主权。

      伴随着《教育基本法》的修订,为建立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分级负责制,把国家的权力分别赋予地方教育委员会、学校和教师,日本修订了《地教行法》。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教育委员会的责任、完善教育委员会制度、促进教育地方分权和国家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

      我们认为,日本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委员会权力边界划分非常明晰。文部省所管辖的业务范围、职权及组织等,都由《文部省设置法》、《文部省组织法》以及《文部省设置法施行规则》来规定。根据《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的权限范围主要在:(1)整顿教育机制使生涯教育成为可能并推进生涯教育的发展;(2)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规划和拟定以及地方教育行政事务的组织并对其运营进行指导,提出建议和衷告;(3)有关地方教育费的规划;(4)关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体育事业、专修学校以及各种学校教育和文化的振兴等方面事务的规划、拟案、援助和建议;(5)设定学校教育和专修学校各种学校教育的基准;(6)审定教科书;(7)管理学校保健、安全和供食方面的事务以及学校遇到灾害时提供援助;(8)教师培训的开展,保证教师的素质并促使其素质的提高;⑼经审定许可大学、高专的设置或废止以及其设置者变更;(10)支援家庭教育;(11)科学技术方面的基本政策的规划立案并推进其实施;(12)振兴学术;(13)推进对宇宙的利用;(14)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按照日本《地教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委员会的职务权限主要有:(1)属于其所管辖范围的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关的设置、管理和废止;(2)教育财产的管理;(3)教育委员会、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关的职员的任免和其它的人事工作;(4)适龄学生的就学问题以及各年龄段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问题;(5)学校的组织编制、教育课程安排、学习指导、学生指导以及就业指导;(6)教科书以及其它教材的选取;(7)校舍等设施和教学用具等设备的设置;(8)校长、教导主任以及其它教职人员的进修;(9)校长、教导主任、其它教职人员以及各年龄段学生的保健、安全、卫生福利等;(10)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关的环境卫生工作;(11)学校的伙食供给;(12)青少年教育、女性教育、公民馆事业,以及其它的社会教育事业;(13)体育;(14)文物保护;(1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动;(16)教育相关法人;(17)进行教育调查以及指定的统计活动;(18)对所掌管事物进行宣传;(19)其它的教育事务。

      除此之外,教育委员会还拥有在不违反法令、条例的前提下,制定针对属于其管辖事务范围内的教育委员会规则的权利。规则可以包含教育委员会事务局的内部组织构成以及有关学校管理的事务;指定所管辖学校的走读制度的地域范围;教育长临时代理、以及教育委员会的委任事务。

      从上述日本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委员会职权划分来看,我们认为是科学、合理的。中央教育行政宏观指导,制定国家标准,划拨教育经费,制定教育政策法规;地方教育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具体行使对学校的管理权限,范围广泛,内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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