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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撷英:立法: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石

(2016-03-15 07:59:32)
标签:

《亲历日本教育》

日本

学前教育

立法

教育

分类: 好文转载

  书中撷英:立法: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石

  书中撷英:立法: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石

 

    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无疑受益于教育,尤其是学前教育。日本学前教育自1876年在东京创办日本的第一所幼儿园算起,迄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日本的保育所和幼儿园并行发展,各自相对独立,使之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学前教育两翼。幼儿园招收3—6岁的幼儿,纳入学校教育体制的一部分,行政上归属文部科学省管理;保育所作为缺乏保育条件家庭的婴幼儿的福利机构,招收0——6岁的幼儿,行政上归属劳动厚生省管理。

     日本幼儿园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国立幼儿园由国家设立,主要设在国立大学或国立大学的教育系里。公立幼儿园由地方行政机关(市町村)设立,多附设在公立小学里。私立幼儿园由私人和各种法人开办。据文部科学省2010年8月5日发表的统计数据,全日本现有幼儿园13,392所,其中国立幼儿园49所,占0.36%;公立幼儿园5,107所,占38.1%;私立幼儿园8,236所,占61.4%。在园幼儿数160,6000人。幼儿园教师总共111,000人,其中男教师7,000人;女教师103,000人,占93.4%。

    日本学前教育从初具雏形、日臻完善到不断发展主要得益于日本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予以高度重视。

    日本学前教育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872年明治政府颁布的日本近代第一部教育法令《学制令》,其中第22章规定: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为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于1899年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这是日本第一部有关幼儿教育的正式法令。1926年,文部省颁布了《幼稚园令》,这是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又独立的学前教育法令。该法令规定幼儿园教育为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环,幼儿园以保育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善良性格、辅助家庭教育为目的。《幼稚园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在法律上把学前教育视为教育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在制度上平息了关于学前教育作用问题的争论,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

    1947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具有教育“母法”性质的《教育基本法》,它是一部指导制定其它教育法律的总法。根据《教育基本法》的总原则与精神,同年日本又颁布了《学校教育法》,该法对幼儿园教育的目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入园年龄、职员的配置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教育目的”表述为“幼儿园是以做好幼儿工作,给予幼儿适当的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为目的”。

    1948年,文部省颁布了《保育大纲》,它是幼儿保育的指南。1956年,文部省相继颁布了《幼儿园教育大纲》和《幼儿园设置标准》,前者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方针和具体的教育内容等,后者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基准、学年编制、教职员配备及园地、园舍和运动场等其它设施设备要求等。1957年颁布了《幼儿园教育要领》,其主要内容涉及到:幼儿园教育的宗旨、幼儿园教育的目标、教育课程的编制、教学目标及内容、制定指导计划时的注意事项等。

    日本除在不同的时期颁布了上述有关学前教育的法令法规外,更重要的是与时俱进,为适应和满足不同时期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对相关法律适时进行修订,删减不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法条,增加与时代发展同步的条文。无论是《学校教育法》、《保育大纲》、《幼儿园设置标准》还是《幼儿园教育要领》等都进行了次数不等的修订,在修订这些法律条文中融进了现代教育理念。

     现以新旧《学校教育法》为例,对其中法条进行对照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些较大的变化。比如,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第一条中对于“学校”的界定,幼儿园是位于小学等学校之后,而2007年新修订的该法第一条则将其置于小学之前,看似顺序的变化,其实更是顺理成章地把幼儿园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整体体系中。新法“教育目的”表述为:“幼儿园为义务教育及其后的教育培植基础,以保育幼儿、为其健康成长提供适当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为目的。”

    此表述与旧法表述相比,强调了幼儿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奠基作用。与旧法相比,新法新设了“家园合作”条目,其具体规定为:“幼儿园除了实现前述规定的目的所行教育之外,与幼儿教育有关的各种问题,应与监护人及地区居民以及其他关系者举行会谈、提供必要的信息及建议,努力为家庭及地区的幼儿教育提供支援。”此规定强调了幼儿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责任、家庭教育的义务和当地居民的职责,而且强调了需要几方通力协作共同担当起幼儿教育的重任。

    关于日本学前教育适时修法,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为把幼儿教育提高到一个应有的高度,素有日本“教育宪法”之称的《教育基本法》自1947年颁布以来,首次在2006年修订并颁布的新法中新设了“幼儿教育”(第十一条)条目,其表述为:“幼儿期的教育在人的整个生涯中对于人格的形成是极为关键的,是人格塑造的基础。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当为幼儿的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应努力振兴幼儿教育。”

      对于此条文的解读,至少表达了以下两层含义:其一,幼儿期的教育非常重要,它对于人格的塑造起基础性与关键性的作用;其二,幼儿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全社会都应为振兴幼儿教育共同努力。日本政府在《教育基本法》中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可见,日本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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