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将被撤销监护权
(2015-01-07 16: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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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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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有法可依 安置尚需完善
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正式实施。《意见》列举了在七种严重情形下,监护人将失去监护人权利,如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虹口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再跃认为,《意见》的出台无疑推动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监护人将被剥夺监护资格: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受害未成年人应由谁来照顾?
根据《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监护人被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合适监护人由民政部门监护。
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监护和安置问题中可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陈再跃表示担忧。陈再跃根据工作中接触的案例分析,有些问题家长根本不在乎被剥夺监护资格,监护人资格一旦被剥夺,孩子就变成“烫手山芋”,家庭其他成员都不愿接手,最终只能由民政部门监护。另一方面,受害未成年人往往存在心理或行为偏差等问题,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陈再跃说:“希望民政部建立相关的儿童庇护所,妥善安置受害未成年人,完善受侵害未成年人安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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