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教育督导制度历史悠久,可追溯至1801年,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督导制度。迄今为止,荷兰已建立起十分完备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其督导作用,全面促进国家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半独立性政府机构、专业化组织,严把教育质量关
荷兰教育督导局负责对教育质量的督导。虽然它隶属于荷兰教育文化科学部,但为了保证其独立性,教育督导局拥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大楼和全日制督学和工作人员,同时还有若干地区督导办公室,是半独立性政府部门和专业性组织。
荷兰的教育督导制度职责范围广泛,包括对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的督导与评估。教育督导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教育质量进行督导,目前教育督导局设有一名总督学,四名主任督学,分别负责小学与特殊教育督导、中等教育督导、成人与职业教育督导和高等教育督导。
将督导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督导的作用
荷兰宪法第23条规定:教育享有自治,但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以保证教育执行国家的相关法案和政策调控。2002年,荷兰正式颁布实施了《教育督导法》,从而为对学校质量系统进行独立、公开、专业性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一,督导法规定了督导适用的范围。督导法规定:教育督导适用于小学、中学、成人和职业教育,使督导制度在专业和独立的基础上运行,并开展激励性评估,督导机构还要监督教育机构是否具有自己的质量保证。其二,督导法言明了督导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督导法规定:督导机构具有促进教育质量的法律义务。其三,督导法明确了督导人员的工作职责。督导法规定:明确督导人员的监督作用,督导人员有权向存在问题的学校提供财政、职员或建议等诸多形式的资助等。
荷兰教育督导法将教育督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对国家教育基本质量标准和拨款条件相关法律条例的执行进行督导;二是其它质量方面,主要包括学生发展的结果和进展情况;学习过程的结构:对个体需求的回应,考试的内容、水平和实施等。
伴随着该法的逐步实施,政府倾向于加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地位。一方面,学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自治权和质量责任感;另一方面,父母和雇主,包括政府期望学校关注自身质量。在谈到如何真正发挥督导的作用时,荷兰政府认为,“应把督导工作作为向教师和公众解释当局的教育政策、现代教育思想和方法的一种服务,同时又是向肩负责任的当局解释教师和地方社区的经验、需要和灵感的一种服务。”
职责兼具教育监督与教育质量评价,明确而突出
荷兰宪法规定的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完成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教育监督;二是教育质量评价。按照荷兰相关法律与规定,荷兰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主要有:
第一,控制:确保学校对国家法令的遵从。当代学校立法的最大特征是赋予学校更大自由度。但政府仍有责任确保教育的高质量和全民服务性。在其监督指导下,教育督导人员控制学校办学情况,主要把握与立法规则的相容度。
第二,评价:与教育现状保持高度一致。从质量控制观点来看,政府的教育责任在于需要对教育现状改进做出合理指示。这决不是仅仅描述现状,而是要进行质量评估。因此,与教育现状保持高度一致成为督导人员的一种事务。它意味着用系统方式收集信息以评价学校运行状况和整体质量水平,其出发点是把握个体学校发展程度,进而形成宏观层次的教育观点。同时,该信息被反馈到个体学校,以帮助他们聚焦学校决策,进而提高教育质量。它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全方位评价和专题评价。全方位评价包括整体学校督导和定期学校督导两种途径;专题评价尽可能多地包含在整体学校督导中,涉及到评价工具选择和督导人员培训,使其拥有相应的督导技能。
第三,激励与提升:通过与地方权威机构及学校协商、提升学校发展。这主要集中表现为激励个体学校教育发展,旨在促使学校完善教育政策、发展教育水平和建立与现有法规体系相对应的教育组织。作为政策与学校行政管理的结果,督导活动主要集中在评价和提升个体学校教育质量。学校应当能够独自处理与问题解决、自我发展和质量保证相关的活动,这是督导人员在激励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评价是激励的出发点,它可明确学校发展的优势和不足,提出学校改进目标体系,从而为学校实施自身价值奠定基础。
第四,报告和建议:向管理者提出建议和上交报告。报告是督导人员职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让教育行政人员正确把握教育现状。另外,督导人员还可将其以专业性经验为基础的建议向管理者提出,并可以涉及到更广泛的主要内容,从资源到人事问题,再到课程开发等。
在谈及如何真正发挥督导人员的作用时,有荷兰学者表示,“督学应想方设法在教师、家长及整个社区中创设一种理解、同情和尊重的气氛,这对有效完成各项教育工作和赢得社区对教师工作从道义上和物质上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建构科学督导指标评价体系,注重督导过程
近年来,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荷兰已形成一整套操作性极强的督导指标体系,且非常注重督导过程的完备性。为了明确学校发展现状,荷兰督导人员依据有关教育理念和法规体系构建起了科学的督导指标体系。以基础教育阶段为例,主要是针对教学——学习过程、学生成绩和学校组织层面加以界定,这些指标还在进一步细化中。其中,教学——学习过程主要包括教学内容、学习时间、学校组织氛围、教师教学策略和学生监控体系。
教学内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基础教育目标达成度。学习时间是教师期望值与学生实际成绩之间的纽带。学校组织氛围应具有竞争性和支持性,从教师角度上讲,就是教师追求有效教学策略,促使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
此外,学校还需要建立起学生学习质量监控体系,负责有关学生发展问题;在学生成绩方面要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促进知识和技能的最优化;在学校组织层面上,主要包括目标导向的教育政策体系、良好的内部沟通体系、清晰的协商建构体系及教育质量提升控制体系。在此基础上,督导人员注重可操作性,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和建立学校、家庭与社区三位一体的合作体系。
最新修订的荷兰中学督导框架将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重点集中在了以下五个维度,它们分别是成果、教学过程、特殊需要和保障、质量保障和法律法规,每个维度下还设定有详细的下一维度指标,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含有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0项、三级指标48项的完整体系。
荷兰对基础教育督导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准备阶段。在督导前几周,督导人员通常需要以约定方式通知学校或其权威机构实施定期学校督导或整体学校督导。学校管理小组提供相应的学校小册子或说明书;在信息通报会上,督导人员介绍督导内容及相应程序,同时明确督导数据、学校资料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瓶颈问题。此后,学校收到督导通知书和相应的标准化管理问卷,包括学校管理小组、学生管理者、任课教师和部分家长代表,旨在为督导人员获取尽可能丰富的督导信息。在这个阶段,督导人员和他的助手将通过分析大量的相关文件,诸如学校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汇报等,形成学校总体印象,同时积极鼓励被督导学校进行自我评价。
其次是实施阶段。它是由从小组团体和学校层次上对教学评价而组成的。在首次见面会上,学校管理小组对学校情况加以介绍,并提供更多支撑性信息,主要包括学校概况、课程体系、学习时间、专业发展、沟通系统等。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相应的监控体系,使督导人员审查学校管理系统及其秩序,并且为了获取更清晰全面的教学质量情况,督导人员必须深入课堂,与教师座谈,以获得一些主题性内容。同时,还必须与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座谈,通过获取学生的成就感去证实教师自我评价的客观性。
第三是报告阶段。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在学校督导结束后,督导小组召开学校管理小组会议,以商讨最初发现和现有结论。一方面,强调学校发展的优势和不足;另一方面,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与今后发展规划。数周后,学校将收到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个体学校机构评价报告、教育现状评价报告以及科目督导报告、国家层面上的项目评价报告等。
(刊于2013年9月25日《现代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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