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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督导: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一翼

(2013-05-29 16:48:21)
标签:

法国

教育

督导

面面观

分类: 比较教育

 

                                        文/罗朝猛

     法国教育督导制度肇始于十九世纪初,迄今,已走过了近200年的发展历程,通过立法建立起了完整系统的督导制度。法国政府视教育督导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一翼,重视和加强督导工作,设立专门的督导机构,严格选拔督导人员,明确督导的职责,采用灵活多样的督导方式,设立有严密的督导规程,督导内容与时俱进,在促进法国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方面,教育督导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级网络”督导机构:教育机器中必不可少的齿轮

     拿破仑三世通过1852年的一项敕令建立了公立教育总督导,也就是法国国民教育总督导的前身。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分中央、学区和省三级。中央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国民教育部内的国民教育总督导办和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办,由教育部长领导,对教育部长负责。根据职权范围不同,教育部内设4个总督导处,它们是:国民教育总督导处、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学处、图书馆督导处和青年与体育总督导处。

    国民教育总督导办是教育部内履行监督职责的专门机构,内设国民教育总督学。国民教育总督学直接对教育部长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教育制度进行宏观监督和评估;对各地教学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对地方督导人员、学校负责人、教学人员等进行招聘、培训,并对他们的工作做出评估;围绕教育部的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办的工作跨教育部和高教部,内设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主要职责是:代表教育部和高教部部长或以部长的名义,对教育部和高教部、学区、公立学校及所有隶属于教育部、高教部或得到教育部、高教部资助的机构的运行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国家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

     全法国分为29个学区,学区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为设在大学区总长公署内的大学区督学处,可分为地区教学督学、学区督学和参谋顾问人员三种情况。另外,在学区长周围还有十余种专兼职顾问和参谋人员。大学区督学处主要负责督导中学教育工作。

     全法国96个省,是一级行政机构。省级督导机构是设在各省教育厅的督学处。省督学称为国民教育省督学。法国每省分为若干分学区,每个学区设一名国民教育省督学。省督学处主要负责督导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省督学在学区督学的领导下工作,共同处理公、私学前和小学教育的所有事宜。

                专业化的督学队伍:政府监管教育的“火眼金睛”

    法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国家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每个职等的督学又分为若干职级。法国的各级教育督学,属国家公务员系列,其录用和培训都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要求各级督学都除需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外,非常强调学历、经验和年龄及应具备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法律性知识。
    根据法国相关政令,总督学的聘任取决于候选人提出的申请和空缺职位的要求。在得到咨询委员会同意后,由教育部长提名,总统颁布政令宣布总督学的任命。国民教育总督学必须从年满45岁的正式公务员中挑选。必须以公务员身份在国民教育领域服务十年以上,其中至少有五年从事教育工作,必须取得国家博士学位文凭等。

总督学的首要任务是咨询与建议,另外,总督学还参与教师的聘用和人员的培训工作,也经常主持职业资格考试。这种督导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高级监督或是“对监督工作的监督”,即与学区长合作,对地区教学督导工作的一种协调,而后者才评估基层学校的工作,并给初、高中教师打分。如果总督学视察学校,也不会给教师打分,而是为了评估国家和地区教育系统运行情况而进行整体的视导,评估结果一般会公之于众。总督学传统的任务首先是对某特定领域活动的评估,但目前的趋势越来越转变为对教育制度普遍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

      在地方,主要在学区设地区─学区督学。学区督学是国民教育部在省里的负责人,而不是省政府机构的负责人。他们的任务是对地区的教学进行督导,管理省级教学研究中心,或管理学区的一个部门,或管理各级教育部门。他们已成为具有行政职责的学区督学,即国民教育省级代表,具有管理教育公共部门的权力。近些年来,学区督学作用最明显的变化是其在各层次教育领域内职责和权力扩大,特别是在中等教育机构的职责得以明确和发展。

     法国1990年第90—676号政令明确规定了学区督学聘用与任命的条件,由法国总统在国民教育部长的提名下任命。服务期8年以上的高级文官,可以通过考试和资格名单筛选两种途径参与学区督学选聘。学区督学的职责和权力主要有:负责教育部长的教育政策在本省的贯彻和实施。主要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财务管理、私立教育和教学职责等方面拥有行政权力。此外,国民教育部长经常将初等教育领域的权力直接授予学区督学。

法国督学的职责各级都有不同的规定,概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评价教育体制;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参与教师的招聘与培训工作;督导行政、财政、会计、经济方面工作;检查图书馆的情况等等。

             重心转移:从“督政”与“督学”并重转向重点“督学”

        近年来,法国国民教育总督学的督导范围侧重在教育教学领域,其职责是:推动促进教学,包括教育类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参与对各地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工作;在教学、人员培训以及学业认可方面给予长期的支持。

     教育总督学的日常督导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专业将每位督学编入不同的学科组,在这些组内总督学全面地开展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建设,检查和保证本学科的教学质量。具体说来,为促进学科督导与地方督导的结合,法国政府对国民教育总督学进行了重组,不同专业的总督学小组承担每个学科的督导任务,同时,不同学科的总督学也在学区和地区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一名总督学作为“学区联络员”,对这一层次的工作进行协调。二是根据每年教育专题调研课题,以调研小组的方式,深入有关地区开展调研;三是担任学区通讯员的总督学按要求深入到某一学区,在地方督学的帮助下完成年度调研计划,同时要帮助制定所在学区督导的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地方督导工作。

     各级教育督学还经常围绕学校教学业务开展教学督导。法国法律规定,政府的督学拥有对教师根本的监管权。督学通过课堂督导,对教师的教学素养进行考核评价,因此,教学督导的成效与结果不仅与教师工资晋升密切相关,还对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教师都要定期接受教学督导,督学按照要求到学校实地观察课堂教学,听课结束后及时与教师进行反馈交流,并对教师教学业务情况进行分数评定。

               日臻完善:从督导走向督导加评估与预测

   为完善教育督导的功能,1987年法国在教育部内新设了评估与预测司,分别对应教育部和高教部的工作,对教育部和高教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国教育数据进行统计;与总督导办合作,设计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政策;协助其他司局对教育体制进行研究包括学校机构、学生心理健康、学生整体发展等。到目前,法国评估与预测工作已经形成了一个严谨有序的整体。

     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提出教育体系评估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向法国社会报告学校运行的情况和结果,以满足公民基本的知情权;二是为各个层次的教育负责人提供手段和工具,便于他们进行决策、制定行动计划、进行指导。评估的目的是完善结构和教学运转,提高教育体系效益。

法国有关法令强调,评估并不是要在学校机构和个人之间引入竞争。评估不仅针对整体教育制度,而且还面向每所学校、每个机构;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发表,宣传促进学校、教育体系行为者之间的相关刺激,促使各个层次的教育负责人自我审视并积极改善运行质量。

    除评估与预测司外,法国不同职能部门都参与评估工作,其中对学校教学进行建议和帮助的职能均属督导部门。督导部门的基本任务就是对教学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和打分。国民教育总督学在全国范围内参与教学人员的检查、培训、招聘,并逐步参与对教育体系的整体评估。地方督导人员在学区长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与国民教育总督导部门保持一定的联系,共同开展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与评估工作。

    由于法国督导部门实际上还承担相当繁重的行政任务,所以,督导部门的职能迄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界定,绝大多数部门的教育体系评估工作和评估工具的建设都是由评估与预测司完成。

                               (刊于2013年5月29日《现代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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