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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法、德、日五国职业教育立法集粹及其借鉴

(2009-11-29 08:07:17)
标签:

国外

职业

教育

立法

梳理

杂谈

分类: 教育法学

           

                               文/罗朝猛

 

     追溯和考察世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历史沿革与历程演进,其实,职业教育的发展是与职业教育立法相生相伴的。美、英、法、德、日等国通过不断调整与修订相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为职业教育建立起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反必究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业已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一、美、英、法、德、日五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沿革与演进

 

(一)  职业教育立法的发轫阶段

  

19世纪初,美、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相继进入了工业革命时期,为开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以上五国相继开始了职业教育立法。

美国:1862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著名的《摩利尔法案》,该法案是美国第一部职业教育立法, 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干预职业教育的开始。为美国职业教育政策和立法确立了基本的模式。实施该法案后,使美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斯法》,这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法案,法案规定由政府拨款协助各州发展职业教育。该法使美国中等职业教育走向了制度化。

 

英国: 英国职业教育立法肇始于1889年。英国议会1889年颁布了《技术教育法》,1891年又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这是英国关于职业教育的第一个立法。从此,国家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制度得以确立,从而也加大了国家干预职业教育的力度。

法国: 1919年,法国政府颁布了《阿斯蒂埃法》,这是法国职业教育的第一个正式立法,被称为法国“技术教育的宪章”。它规定由国家全面负责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训练属于正规教育的范畴。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使职业教育成为法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德国: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很早。1869年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1889年又颁布了《工业法典》,以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学徒必须与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相结合。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也对职业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日本职业教育立法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1872年,文部省颁布了《学制令》,首次将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规定了对国民实施职业教育。

明治政府为促进职业学校的发展,于1899年公布了《实业学校令》。该法令是关于整个职业教育的原则性规定。

为培养准高级技术人才,日本政府于1903年颁布了发展职业专门学校的纲领性文件《专门学校令》。该法令带来了初、中高级职业学校的大发展。

 

(二)  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阶段

 

20世纪中叶, 尤其在二战后,各国调整职业教育的规模与学科结构,以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美、英、法、德、日职业教育立法步入了发展阶段。

美国: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二战后美国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立法。它重新确立了美国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美国职业教育步入了大众化阶段。

1968年国会通过的《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再次增拨款项,使美国职业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提高。

 为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1976年,美国国会对1968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进行了修订。1968年和1976年职业教育修订案的实施,使美国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迅猛增加。

英国: 英国1944年颁布的《1944年教育法》确定了职业教育在中等教育中的应有地位,从法律上解决了中央和地方当局的权力分配问题,明确了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管理职业教育的基本职能。

196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产业训练法》,该法案确保了政府对产业训练的宏观控制;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费用问题,使教育部门和产业部门共同承担起了职业培训的任务。

 法国:1971年,法国国民会议通过并颁布了《职业继续教育法》。它不仅明确了职业继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而且还对职业教育的一些相关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加强中小学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化,1975年,法国出台了《哈比改革法案》,试图从教育体制、课程设置等方面对中小学进行职业教育开展改革。

 德国:德国1969颁布的《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堪称西方国家最严密、最详尽的职业教育法规。该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双元制”(一种校企结合的培训模式)职业教育制度。为联邦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制定了统一的原则,保证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绝对领导和影响力。

日本: 1951年,日本国会通过并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这是战后日本一个比较全面的职业教育立法,以针对职业教育实行国库补助为目的而制定。该法对职业教育的目的、国家的任务、地方职业教育审议会的组织、权限及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财政补助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

日本国会于1958年通过并颁布了《职业训练法》,这是日本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该法促进了职业训练的发展。

196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新的《职业训练法》。1974年10月,日本政府对新《职业训练法》做了第一次部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新增设了职业训练短期大学和技能开发中心。

为给中、高龄劳动力以职业训练机会,日本政府于1978年5月对《职业训练法》做了第二次部分修改,公布了《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律》,明确提出终身职业训练及技能评价是职业教育的根本方向。

 

(三)职业教育立法的完备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职业教育进入了重整旗鼓与战略转变时期,与此相适应,美、英、法、德、日职业教育立法也逐步步入了完备阶段。

 

美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遭遇新一轮经济萧条。职业教育“分散、低效、落后”的状况受到猛烈抨击。为力挽经济下滑与就业形势严峻的局面,美国在修订1963年《职业教育法案》,取代1968年、1976年的《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基础上,于1984年颁布了《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法案共分五章,法案旨在帮助各州推广、改进、更新、和发展职业教育。该法案改变了联邦职业教育拨款的重点,规定了联邦政府自1985年至1989年对职业教育的拨款金额;大幅放宽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并且规定联邦通过拨款来推动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合作;提升职业教育的学术基础;加强了联邦政府管理职业教育的力度,使职业教育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的需要。柏金斯法案将美国职业教育带入了一个新境界。至此职业教育之功能由原本提供就业所需之技术,扩大到了具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之功能。

经济竞争的全球化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为策应这一变化,1990年,美国对1984《卡尔. 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又进行了修订。该法案强调理论课和职业课的综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整合;强调工商企业与教育机构的密切合作;要求接受联邦援助的州,都要制订有关中等教育及中等后职业教育的各州实施基准和成果评价基准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职业教育面向全体人群。所有这些表明美国职业教育方式的重大改变。《卡尔. 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的实施,使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联邦政府每年下拨给州和地方用以发展“技术准备计划”的专款达到了16亿美元。

1998年,美国颁布了《卡尔. 波金斯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其主要精神就是规定州和地方教育部门在“技术准备计划”思想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州和当地的实施方案。 2005年,美国对1998年《卡尔. 波金斯职业教育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改与补充,颁布了《卡尔. 波金斯生计和技术教育促进法》,其立法宗旨就是要加强并促进1998年法案中各项方案的实施。

 

英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最重要的与职业教育立法相关的是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该法案规定政府要加强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干预力度,由中央直接控制多学科性技术学院和大多数高等教育学院,减少地方教育当局的不正当干预,给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加大投入来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突出职业教育与当地工商企业之间的联系。

    

 

 法国:继1971年《职业继续教育法》制定之后,法国议会又于1984年通过了新《职业继续教育法》。该法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1971年的《职业继续教育法》中关于带薪学习和接受培训的假期问题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的补充规定。

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强化了高等教育职业化的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已实施的相关职业教育法案,1991年,法国出台了《职业培训与就业训练法》,对以前的职业教育法律又作了补充与修订,使之日臻完备。

 

德国: 1981年12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与完善,指出职业教育应成为公共事业的责任与义务。该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上地稳定而持续地发展。  

 日本: 进入80年代,日本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结构转换时期。日本政府1985年公布了现行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该法不但内容有许多改变,就连基本理念也与过去有较大的不同。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体现了训练长期化、训练广泛化和训练弹性化等特色。

继1985年之后,日本又于1986年、1987年、1992年对《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进行了修订。其后因为泡沫经济发展等所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又于1993年4月大幅修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其改革重点在于确立事业机构实施教育训练和在职训练制度之地位。

为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日本于1999年颁布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根据该法律规定,日本设立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该机构设立的宗旨在于协调改善雇佣环境,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提高和经济发展之目的。

 

二、 进入21世纪职业教育立法及其改革的最新动向

 

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为了适应21世纪新的挑战和变革带来的变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走改革与创新之路,在职业教育立法与政策调整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①使职业教育与培训更加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②在法律的框架中增加相应条款来增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经费。③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门和企业的合作。④把职业教育融入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培训是通向未来的桥梁”。⑤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他权益者在职业教育中的新角色。⑥强化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开展全民职业教育。⑦创业培训正成为职业教育的新趋势。

2003年,英国发布了《14—19岁教育:机遇与优质》的政府白皮书。其中关于职业教育的举措主要是:建立职业教育优质中心,加强专门化学校建设,改革职业教育文凭制度,以及设法让更多人和社会机构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为了能在当今与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永葆强劲的竞争力,2006年3月,英国又发布了《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其主要内容有:①对获得其首个“水平3资格证书”的19至25岁年轻人实行免费教育。②设立新的成人学习补助金。③新投入1100万英镑,以鼓励未来的继续教育和劳力的招募与发展。④为解决质量问题,采取新的更加严格的措施。⑤试运行新的“学习者报告计划”。

2005年4月,德国颁布并实施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纲领。该法案由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范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罚规则和过渡条款与衔接条款共七部分105条组成。它的颁布为实施更广阔的职业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

迈进21世纪,日本举国上下积极努力创建包括职业技术教育在内的终身学习体系。已组建起了包括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中心,职业设计指导中心及地方职业能力开发综合中心在内的,面向21世纪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日本职业技术教育正在进行综合调整与重新组合,呈现出个性化、弹性化、多样化、综合化、集约化的特色。随着新《教育基本法》的颁布及其首次将“终身学习的理念” 载入教育母法,日本有关职业教育法案也将面临修订。

 

 

三、美、英、法、德、日五国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上述对美、英、法、德、日五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脉络进行考察,其职业教育立法进程中所凸显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其一,通过立法保障国家职业教育权的行使,明确职业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与义务;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受职业教育权。其二,用立法来规定和保障政府、企业和职业教育实施机构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三,配套立法,建立起了多层结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法”与“普通法”相结合;“法令”与“政令”相结合;“基本法”与“相关法”相结合。同时还建立起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系统。

概括美、英、法、德、日五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共同特点,尤其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一)适时地不断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案,灵活应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变化。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美、英、法、德、日五国都注重灵活有度地对法律进行修订,保证法律对职业教育调整的针对性。

法国在1963年制定了《职业训练法》,其后根据该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在1966年又颁布了新的职业训练法,从而增加了原来法律中没有而实际职业教育中又必需的诸如职业指导、政府补助职业教育费用等规定。

日本职业教育法始终处于调整中。调整与修正已成为日本职业教育立法的一大特色。1969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在1972年至1978年短短几年间前后做过四次修订,1980年又在此基础上修订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增加了要求劳动经济省及都、道、府、县劳动经济局都要建立“职业能力开发机构”,负责举办研修所和公共训练学校以及负责指导企业内的在职培训等内容。

 

(二)  强化职业教育的经费立法,确保职业教育经费到位与充足。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先决条件。 美、英、法、德、日职业教育的发展无不与各国政府通过不断立法来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休戚相关。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摩利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不断扩大。

在职业教育法案中除规定政府必须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发展职业教育外,还规定地方与企业也要分担部分经费。1981年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用于资助职业教育。

 

(三)强化政府、企业、学校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连动,构建职业教育共同体。

伴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化和多元化,企业责任和职业学校自我管理的权利越来越成为职业教育政策和立法中的重点问题。美、英、法、德、日诸国十分重视通过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学校各自的权限、责任与义务以及分工合作的范围,使政府、企业、学校共同承担起实施职业教育的任务,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统一体和联合体。

 1982年美国《职业训练协作法案》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

 1984年的法国《萨瓦里法案》规定,企业界必须参与高等教育组织,要求派代表参加课程计划的制定,派一线工作者参与教学活动,以此来加强企业对学校职业教育的介入,且强制企业承担部分职业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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