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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德、美、日、俄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考察

(2009-04-22 18:11:16)
标签:

教育

国外中小学校长

校长权力考察

杂谈

分类: 教育法学

                 

 

 

一、英、法、德、美、日、俄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的范围

英国实行的是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制与行政上校长负责相结合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校长为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学校运行的指挥者、组织者,也是校董事会的当然成员。1988年英国颁布教育改革法。通过改革,把原属于地方教育局的许多权力,诸如学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管理权等下放到中小学,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及校长负责,他们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教职工工资、图书资料及设备、校舍修缮、贫困生资助等方面有决定权。

英国中小学校长不仅是一个教学管理者,还是一个学校的经营者、协调者。英国中小学校长权力主要有:①制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实施措施;②建立或改组学校内部组织;③安排经费和教师;④评估与检查教师的日常工作;⑤在校外寻求一切可以得到的帮助与支持;⑥与校董会成员、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他学校校长保持良好的合作;⑦搞好对学校工作的自我评估。

法国的中小学校长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代表,拥有权力,又是执行工具,负责准备、执行学校行政会议的决议。一方面,在办学方针及目的方面必须完全听命于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又能够对低一层次的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监督与指挥权。法国《教育法典》及《关于地方公立学校的政令》规定校长在学校范围是国家的代表,同时他是学校的执行机构。作为国家的代表,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教育进程、分配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保证学校安全秩序、保证学校内部规章的实施等。作为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主持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常设委员会、安排学校的收入和支出、在司法和民事活动中代表学校等等。

德国中小学行政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州,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与自主权。校长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安排教学分工,制定教学计划,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等。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等。德国中小学校长以主持人的身份出席学校会议,通过学校会议管理学校、行使职权。德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主要集中体现在教学管理上。德国的校长没有聘任或解聘、开除教师的权力。校长可以向学校所在区域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任免教师的建议,但任免权属于学校咨询委员会。

德国各州的中小学设有校长一人,负责学校的管理,同时设有学校会议,校长受学校会议的约束。《北威州学校法》第6条规定:“每一学校有一名校长。学校的校长同时是学校的教师。学校校长领导学校。校长对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工作负责。校长是所有学校工作的人员的领导。校长对外代表学校。校长对于学校的管理负责。校长负责完成学校的日常事务。校长行使校舍管理权。校长和学校会议紧密合作,完成学校的教学和教育工作。在学校参与法第5条规定的学校会议管辖范围内,校长受到学校会议决议的约束。校长和学校的法定主体紧密合作,完成学校的对外事务。学校法定主体的指令对于学校校长具有拘束力。”

在巴伐利亚州,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是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同时还是学校这一机关的理事。他经常被学校的费用承担者任命为学校财产的管理人并授予财权。该州《学校法》规定不允许学校实行集体领导。

美国学校采用董事会和校长共同领导体制。美国中小学校长,一般是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区教育局长的提名任命的,受学区教育局长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校长受委托管理学校,是学校的对外代表。校长的基本职权可以分为5大类:①决策权。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②教学管理权。校长的教学管理权主要表现在课程编制、师资的在职培训和教学评估方面。③人事管理权。校长的人事权包括学生管理权和教学人员管理权。④财经管理权。主要包括:编制财政计划和学校预算,购买物质设备和教科书,登录校产,监督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等。⑤协调公共关系权。校长要协调好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得师生的信赖与支持,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

日本的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以校长为中心,全体教师参与、分担校务、共同经营管理学校的组织运营体制。公立学校的管理权拥有者是教育委员会,对校长的任命权也掌握在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手中。校长是在教育长的指挥监督下,履行本校管理职责的最高责任者。关于校长的权限,日本《学校教育法》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根据1957年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例,校务被明确地判定为“校务指的是关于运营学校所必需的校舍等实物施设、教师等人员要素及教育实施这三个事项,为实现学校任务所要求的各项事务。” 日本学者参照学校这一组织的特别性质,将校务的范围大致地分成下述几点:

①关于学校教育内容的业务:与教育目标相对应的教育课程的编成,教科、生活等教育指导计划的策定,根据年间例行活动计划的课程安排,教材选定及通知簿的制作等工作。

②关于所属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关于所属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有关于教职工的任免事务,关于互助、工伤,定期健康检查等的福利保障事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等的规定,管理等工作。

③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包括每个儿童学生的指导簿的制作,关于入学、退学毕业的学籍管理,就(修)学援助、健康检查、学校供餐等等众多的工作。

④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教具的保全管理业务: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等的保全、管理业务,校舍、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的维护、保养,再从保证电、水、气等的稳定供应的业务到保管各种必需体育用品理科教育的实验器具。

⑤其它关于学校运营的所有业务:以学校预算的执行,管理等所有学校事务为首,还包括各种文书的接受,各种调查统计及相关报告,与学校外各机关的涉外联络,与家长组织(PTA)及所在地域、社会的联系协作等种种工作。

概括起来,日本中小学校长拥有四项管理权和两项监督权。四项管理权包括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对所属职员的管理、对学校设施的管理和对学校事务的管理。两项监督权包括对所属职员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日本中小学设有学校全体教职员会议,该会议拥有审议权和决策权,校长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要通过职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实中,很多学校里的“职员会议”实际上都拥有审议及决议权。由此可见,日本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要接受教育委员会的命令与监督,而且其职权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员会议”的制约。

前《苏联普通教育学校暂行条例(示范)》(苏联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7月7日批准)第34条规定:学校的教学教育过程和日常工作由校长管理。

校长的职责是:

——计划并组织教学教育过程,对其进展情况和结果实行监督;对学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对遵守保护儿童和劳动规章负责;为组织课外和校外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选拔副校长并确定其职责范围,配备教师,根据学生和家长(他们的代理人)的意见委任班主任;任免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服务人员;

——为解决学校日常的教学教育工作问题,可根据需要召开全校工作人员或其中某些工作人员的会议;

——为提高学校教学人员的创造力,为他们运用先进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实验创造条件;

——合理使用国家拨款和学校基金资金;

——向代表会议和校务委员会及地方国民教育委员会承担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它们汇报工作。

二、英、法、德、美、日、俄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的比较

梳理上述各国公立学校校长的权力范围,从法律观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校长的权力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政和财政方面:校长及其小组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学校按行政规章制度正常运转,并且要符合校务会的目标和计划。校长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人员、物质、财政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全体员工行使等级权力;批准预算中的支出;监督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工作;保证行政部门的正常运转;检查设备维修状况;安排时间表;分派教学工作和非教学工作等。

二是教育教学方面:校长干预课程设置和管理(依据国家、学校所拥有的自主权范围),干预指导教学——训练活动、学生评价过程等。在履行这些职责时,校长领导多数社团机构。这些机构在教育教学方面,可以提出建议。校长还有权任命教师负责不同的中间层管理工作。

三是内部关系方面:校长的职责基本上是激励工作小组,给予学术领导,处理争论,安排教学和非教学人员,主持会议,传递信息和激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四是对外关系方面:校长正式代表学校,协调学校与家长、行政人员、其他学校、地方当局、其他团体、公司及文化社团之间的关系。

      

三、英、法、德、美、日、俄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考察初步结论

通过对上述各国公立学校校长权力范围的考察与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

第一,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与教育行政体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尽管校长的职权有许多相同之处,但还是存在一些差异。

第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实校长在很大程度上所行使的权力是执行权,而不是决策权。

第三,大多数国家校长权力是有限的,且是法定的,其行使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的权力主要包含执行权、指挥权及学校现有设备的管理权等,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相关决策权、财政权、人事权等一般都交由相关委员会决定。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对校长的权限有原则性的规定;德国、美国各州学校法都对校长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政令第8条规定:作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校长:

——在所有的民事行为和司法事务中代表学校;

——对学校聘用的没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行使职权;

——主持行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高中主持学生代表委员会;

——学生收入和支出的拨款审核者;

——准备行政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根据主管地方政府确定的物质装备和运转的方针在学校拥有资源的范围内准备预备计划;

——执行行政委员会的决议,特别是行政委员会采纳的预算计划;

——在行政委员会的批准下,以学校的名义签署所有合同或协议。

作为国家在学校的代表,校长:

——对分配到学校或由学校支配的全体人员行使职权。他为学校内部的所有职位指定人员,其他任何行政部门没有任命的权力。在尊重员工地位的基础上,他确定人员管理部门;

——对教学的良好运转进行监督,以及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不断发展进行检查;

——与主管部门合作,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人员及物品的安全、卫生和健康;

——负责维护学校的秩序,注意对学校所有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尊重,保证内部规章的执行;

——进行法律惩戒行为,向主管法律机构提起诉讼。只有他可以宣布对学生进行警告处分,或最多8天的临时驱逐,以上惩戒行为不影响执行内部规章中的纪律处分。

第四,大多数国家校长权力的行使,一方面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等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受到学校内部组织像日本“职员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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