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
学校与学生签秋游"生死状" ,法援中心称协议无效
来源: 京华时报
学生在秋游时一旦出事,校方不担责——这是怀柔区一所小学在秋游前要家长签订的“生死状”。当天受伤的一名小学生因此索赔未果,其父昨天(17日)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后决定提起诉讼。
学生小辉的父亲说,9月初,孩子的班主任要求愿意参加秋游的学生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协议:如果学生在秋游时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我当时也没特别在意。”小辉父亲签下了“生死状”。不料秋游当天,小辉爬山时不慎从半山腰滑落,造成左腿骨折。当小辉父亲和学校安顿好小辉就医后,双方开始协商赔偿问题,但没能达成一致。
“为防止出现意外,我们提前签署了‘生死协议’,责任自负,校方即使有责任也是有限的。”校方表态。小辉父亲则认为,孩子是在秋游时受的伤,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偿损失。
协商未果后,小辉父亲昨天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工作人员说,根据法律规定,校方的“生死协议”属无效协议,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监护不力的责任,赔偿小辉的损失。
了解相关法律后,小辉父亲决定对校方提起诉讼。
二 分析与建议
分析本案例,可以肯定的是,首先,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秋游“生死状”,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其次,根据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光靠签订所谓的“生死状”学校是不能免责的,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本案例中的学校不具备法律责任的免除合法条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是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各种活动的主体,学校如何规避学校危机事件和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上述案例作为分析的参照,我认为,学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如何规避风险。
第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和教师要认真学习我国教育部颁发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学校在哪些情形下是要承担责任的条款,共计12条。万一发生了校园危机事件或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7条对如何应急处理做了具体的指导。该办法还建议,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成立危机管理小组,制定危机管理计划;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合作关系。
在学校公共安全管理中,学校应坚持以下原则:(1)防患于未然原则(2)尊重人性原则 (3)科学系统原则(4)共同参与原则
(5)分层负责原则 (6)联系沟通原则 (7)主动积极原则 (8)整体持续原则 (9)教育训练原则(10)把握时效的原则
第三,建立校园事件通报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 建立校园事件的防范措施:(1)以计划防范危机(2)充实安全设施
(3)建立安全检查小组做定期安全检查 (4)做好安全维护 (5)加强校园巡逻
(6)做好学生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7)开展应付危机的自我考评(8)编印意外事故的防范手册
第四,强化教师管理学生的责任,重视教师在危机历程中施援与受援的双重角色,帮助教师发展危机管理的能力。
第五,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实施安全防护训练课程,教给学生人身安全自救方法与技能,提醒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一时间与所受伤害的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同时,要将事故报告上级行政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