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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对《脱轨的唐慧案》的质疑的一些回复。(加在博客末尾)
因为时间不足,只能简单写了。
1.有记者告知,看守所立功案中,部分为秦星作证的在押人员是到过自杀现场的。如果是这样,并非孤证,是我文中质疑错了,特此说明。
2.本文虽然对报道内容分析了很多,但并非针对柴会群这篇报道本身的质疑,那样要做的功课太多,我没时间。且文中大量论断还是建立在对警方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不信任警察,就还要靠其它记者来再次调查确认。
3.我想表达的主要意思可能并未写清楚。唐慧违法的“干扰司法/执法”这种行为,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其基础是这样一个信念:如果她不干扰,执法与司法会公正。
然而大众并不具备这样的信心。即司法已死。实际上他们对这类违法行为喜闻乐见。这几天不是又在炒偷拍上海法官招嫖举报的事么?没有人、没有媒体认为偷拍隐私是违法的吗?官员是公权不假,难道就能长年累月偷拍他们吃饭睡觉吗?对唐慧义愤填膺的人可能又对这种做法赞美有加。为什么?
4.在司法已死的情况下,“真相”和“公正”都是不存在的。当谴责者说,因为唐慧的干扰,被告们被“判重”了。这时,“判重”这个论断,是在他接受了媒体信息后,自己评判得出了“公正结果”,并与现实结果进行比对所得。既非法律上的公正,也未必被大众认同,相信很多人还觉得轻了呢。
5.在这种情况下,你去要求唐慧“适度”,没有意义,因为没有这个“度”的参考点。在不存在“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唐慧当然是以自身认定的“公正”为标尺,要求利益最大化。她不介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代价,事实上她也已经付了。
6.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媒体追求眼球,都是天性,你不可能要求他们违背天性(尽管某些人和某些媒体会克制、专业一些,为的是更长久的利益和话语权)。而只能去要求执法与司法的制度。
7.最后说一下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我以前一直以为嫖宿(强奸)幼女即便从轻情节也是3-5年左右刑期。当然,如果发生关系的是未成年人(如男方小于16岁)或情侣,那么不入刑仅仅批评教育或拘留几天我也可以理解。但我从来没有想到成年人用“看起来不像14岁”“不知道对方14岁”这种理由说服警方,让自己只是拘留几天了事。
难道确认女方有14岁以上是靠“看”么?或者掩耳盗铃式的“不问”?就能脱罪?有人说我要求嫖宿者要身份证正式确认年龄的法子“外宾”了。可我很难想象在法庭上或公安局里辩论“她像不像14岁”这种完全主观的论断。难道这种理由也能同样用在10岁的女孩,9岁的女孩……6岁的女孩身上吗?如果这样的理由可以被认可,那么嫖宿幼女罪就毫无意义了。那也难怪轮奸乐乐而被判无期的几个人喊冤,其它人都拘留了事,就这几个人被唐慧盯上了判了,能不冤么。
希望搞法律的来说说。这是你们这些人的责任,不是我这个外行的。
因为时间不足,只能简单写了。
1.有记者告知,看守所立功案中,部分为秦星作证的在押人员是到过自杀现场的。如果是这样,并非孤证,是我文中质疑错了,特此说明。
2.本文虽然对报道内容分析了很多,但并非针对柴会群这篇报道本身的质疑,那样要做的功课太多,我没时间。且文中大量论断还是建立在对警方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不信任警察,就还要靠其它记者来再次调查确认。
3.我想表达的主要意思可能并未写清楚。唐慧违法的“干扰司法/执法”这种行为,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其基础是这样一个信念:如果她不干扰,执法与司法会公正。
然而大众并不具备这样的信心。即司法已死。实际上他们对这类违法行为喜闻乐见。这几天不是又在炒偷拍上海法官招嫖举报的事么?没有人、没有媒体认为偷拍隐私是违法的吗?官员是公权不假,难道就能长年累月偷拍他们吃饭睡觉吗?对唐慧义愤填膺的人可能又对这种做法赞美有加。为什么?
4.在司法已死的情况下,“真相”和“公正”都是不存在的。当谴责者说,因为唐慧的干扰,被告们被“判重”了。这时,“判重”这个论断,是在他接受了媒体信息后,自己评判得出了“公正结果”,并与现实结果进行比对所得。既非法律上的公正,也未必被大众认同,相信很多人还觉得轻了呢。
5.在这种情况下,你去要求唐慧“适度”,没有意义,因为没有这个“度”的参考点。在不存在“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唐慧当然是以自身认定的“公正”为标尺,要求利益最大化。她不介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代价,事实上她也已经付了。
6.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媒体追求眼球,都是天性,你不可能要求他们违背天性(尽管某些人和某些媒体会克制、专业一些,为的是更长久的利益和话语权)。而只能去要求执法与司法的制度。
7.最后说一下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我以前一直以为嫖宿(强奸)幼女即便从轻情节也是3-5年左右刑期。当然,如果发生关系的是未成年人(如男方小于16岁)或情侣,那么不入刑仅仅批评教育或拘留几天我也可以理解。但我从来没有想到成年人用“看起来不像14岁”“不知道对方14岁”这种理由说服警方,让自己只是拘留几天了事。
难道确认女方有14岁以上是靠“看”么?或者掩耳盗铃式的“不问”?就能脱罪?有人说我要求嫖宿者要身份证正式确认年龄的法子“外宾”了。可我很难想象在法庭上或公安局里辩论“她像不像14岁”这种完全主观的论断。难道这种理由也能同样用在10岁的女孩,9岁的女孩……6岁的女孩身上吗?如果这样的理由可以被认可,那么嫖宿幼女罪就毫无意义了。那也难怪轮奸乐乐而被判无期的几个人喊冤,其它人都拘留了事,就这几个人被唐慧盯上了判了,能不冤么。
希望搞法律的来说说。这是你们这些人的责任,不是我这个外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