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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新政点评:私募获“名份” 行业发展迎契机

(2013-02-21 16:34:19)
标签:

杂谈

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证监会起草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以及即将出炉的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点影响:

首先,《暂行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预期,随着未来“符合条件” 的私募基金纳入基金监管,“不符合条件”的私募会逐渐被市场冷落甚至抛弃。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符合规范的私募基金来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到非法侵害。此外,提高私募产品的投资门槛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普通投资者因为非理性投资而造成财富损失。

第二,《暂行办法》赋予私募基金合法身份有助于私募公司的品牌塑造和快速成长,有利于我国私募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传统上,由于缺乏合法地位,大部分私募公司不得不通过信托平台、券商平台等方式来发行产品。在这些平台上发行的产品被相应的称为“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计划”等。随着私募基金“名正言顺”,未来私募公司可以摆脱现有平台的束缚,独立发行基金产品。这样一来,私募管理人作为私募业的核心主体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私募行业也会迎来全新的快速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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