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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和其他

(2012-09-08 16: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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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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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高考文言文

“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

在古汉语中,“之+所字结构”的用法十分常见,“之”的用法更是众说纷纭。要弄清此结构中“之”的用法,还必须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所”字结构的特点。“所”字结构最基本的模式就是“所+动词”,当然也可以在动词前插入介词(如“以”“从”“与”等)。“所”字结构表示行为动作产生的原因,处所,所凭借的工具、方式、方法,或与该行为动作发生有关的人。不管是哪一种用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所”与后面的动词一起构成了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可翻译成“(所)……的人”“(所)……的原因”“(所)……的地方”“(所)……的工具(方式、方法)”“(所)……的东西”等。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古汉语中一种特殊句式——判断句。所谓判断句,它是区别于叙述句、描写句而言的,即以名词或名词性的短语作谓语的句子(叙述句是以动词或动词短语作谓语的句子,描写句是以形容词或形容词性的短语作谓语的句子。这三种句式是根据谓语成分构成的不同而划分的)。

现在我们回到“之+所字结构”用法的讨论上来。多数人,包括一些高中教参或测试卷答案都一致认为此结构中“之”为“助词,用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如果此说法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这样认为:“之”前的是主语,“所”字结构是谓语。

这样,问题就来了,“所”字短语是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如果“所”字结构作谓语,那此句就必然是一个判断句了。果真如此吗?试看下面几个都是判断句的例句,“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察今》)、“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亦余心之所善兮”(《离骚》)、“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其表判断的都非“所”字结构部分,而是划横线的部分。如果这还不能说明问题的话,大家可以扩大搜寻范围,最终你可以发现“所”字结构根本没有作谓语的用法。所以,“之+所字结构”中的“之”根本就不是用于主谓之间之间。

那到底此结构中的“之”是哪一种用法呢?其实,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和他著述的《汉语史稿》早给了我们答案,即助词,连接定语和中心词。上述事例中“吾剑”“礼”“余心”“师”都是对后面“所”字结构所表达的内容对象上的限定。可以佐证的就是在古汉语中,有时 对“所”字结构所表达的内容进行限定可省略助词“之”,如“驼所种树”(《种树郭橐驼传》)。

 “后世之谬其传而莫能名者”是什么句式

后人弄错了它流传的文字而没有人能够说明白的事情,哪里能够说得完呢?这样看来,这句子就不是定语后置了,定语后置一个明显标志就是句末的“……者”是指代前面的中心语,而前面的中心语是“后世”,这个“……者”指代某种情况,所以,这只能算一个一般的句式,不是定语后置。

下面是网上的几种译法,我支持最后一种,先把它们都摘在下面:

后世歪曲他的传说以至于没有人能叫出他的名字的原因”

后代弄错了那些传闻,而再没有人能说得出真相,(这种事)哪能说得完呢!

从结构分析,“后世”是名词作主语,“之”是结构助词取消句子的独立性,“谬”为动词,作谓语,“其传”是名词作宾语。但是,“谬”本义中有做动词的义项,是“欺诈;迷误”的意思,所以不是词类活用。

 

 

 

李占才同志《读教材札记二则》一文(《中学语文教学198911期》),对新编高中语文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把苏洵《六国论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句释为被动句提出异议,认为……之所不是表示被动的句式,所劫字结构,秦人积威所劫的定语,是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的结构助词,并将此句译为却成了秦国的积久的淫威所挟制的对象 
这个争论由来已久,例如黄岳洲先生早在70年代就曾指出:只有……式,没有……之所,如果把这句话看成被动句,字就没有着落了(见《文言难句例解》,福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出版)。所以至今仍然有人提出这类问题,恐怕主要是因为持被动句说的同志并没有从古书中找出根据,证明……之所也是被动句式。
 
近年来,随着古汉语被动句式研究的深入,……之所这种句式已经被人们所认识。吴金华同志《南北朝以前的……之所》式(载《中国语文通讯1985年第4期)、唐钰明同志《汉魏六朝被动式略论》(载《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二文,用大量例句和统计数字证明……之所也是古汉语被动句的一种形式。这种句式大约始见于战国末年,两汉续有所见,六朝时期更多起来。据唐钰明同志所见,西汉有2例,东汉有4例,六朝有47例。在这种句式中,之所的语法功能与相同。王力先生说例不十,法不立,看来这条是可以立得住的。下面略举数例以明之:
 
①有制人者,有为人之所制者。(管子·枢言)
 
②神龙失水而陆居兮,为蝼蚁之所载……悲仁人之尽节兮,反为人之所贼。(贾谊集·惜誓)

③朝则冒雾露,昼则被尘埃,夏则为大暑之所暴炙,冬则为风寒之所偃薄。(汉书·王吉传)
④父母之于子也,岂可坐观其为寇贼之所屠剥,立视其为狗豕之所噉乎?(潜夫论·边议) 
⑤肃宗所幸潘嫔,以轨为假父,颇为中宫之所敬惮。(魏书·阉官)
 
例①为人之所制犹言为人所制,此句倘译为有控制别人的人,也有成为别人所控制的对象的人,就未免太别扭了。例②为蝼蚁之所裁犹言为蝼蚁所裁。以下诸例同。

据此,则《六国论》中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句,也应视为被动句。这样理解不仅上下文意通顺,而且有理有据,决不会像李占才同志所担心的那样,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之中 
当然,把为秦人积威之所劫理解为成为秦人积威所劫之对象,也可以说得通;甚至连为人所杀也无妨理解为成为别人杀戮的对象。马建忠就是把卫太子为江充所败这一典型的被动句释为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的(见《马氏文通》卷四受动字四之二)。因为……式本来就是由成为…………的对象这个意义发展演变而来的(说详王力《汉语史稿》)。但是当我们确认……已经发展成为表示被动的固定格式后,就不必再把卫太子为江充所败理解为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了,所以杨树达才在《马氏文通刊误》中指出马氏此解之不妥。同样,当我们已经确认……之所也是一种被动句式时,自然也就不必再像李占才同志的解释那样绕弯子了。
 
不过应当说明,……之所式主要流行于魏晋南北朝,唐宋古文中已经罕见。苏洵使用这种句式,大约同在思厥先祖父句中用不用一样,也是刻意仿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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