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并购重组和定增再融资审核流程(附图)(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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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定增和并购事项的审核流程和周期,实际上,需要说明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实际上是由证监会两个部门分管的,一个叫做发行监管部,也就是俗称的发行部(机构职能: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等);另一个叫做上市公司监管部,也就是俗称的上市部(机构职能:拟订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督和指导交易所、派出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牵头负责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等。)
更简单点说,上市公司定增,比如项目类再融资主要由发行部审核,而涉及到并购重组事项的,如果含有非公开发行则都由上市部进行审核,所以说是两个审核通道。之前,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负责人今年曾指出,募集资金的运用上存在的问题中有一条就是“在发行部与上市部之间进行政策套利。”实际上,就是券商投行在做方案的时候,把并购重组设计成了非公开发行等规避监管的方案。今天,也就再把两个部门的审核流程整理一下,方便大家工作参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上市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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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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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审核专题会讨论后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重组委委员名单等。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
(八)审结归档
上市公司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三、与并购重组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根据审核需要,上市公司监管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程序形成规则,一体遵循。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发行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等。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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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融资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四)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主板中小板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人,每届发审委成立时,均按委员所属专业划分为若干审核小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证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司债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根据《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会适用普通程序的,会议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适用特别程序的,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并接受聆讯,发行人聆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五)封卷
发行人的再融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六)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再融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启动发行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七)核准发行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三、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再融资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限主板和中小板企业),我会将征询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办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